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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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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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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夏X为了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转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及支付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

当日下午18时许,南召县某镇某店村居民张X被他人以“上传电子版营业执照信息”的方法将其XX储蓄银行卡内的10000元人民币骗走,后诈骗分子使用夏X提供的银行卡和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将该笔资金转走。

事后,被告人夏X从中获取佣金2500余元。案发后,夏X亲属积极退赔张X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张X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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