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兰X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李XX、孙XX、杨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X及其辩护人黄XX、刘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秦XX、被告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任X和孙XX在没有向各自单位领导汇报的情况下,私自在兰X县106国道685KM+800KM处联合查车,孙XX安排其辅警杨XX一人驾驶豫BXXX车去查车地点,任X和单位的李XX、罗X三人去查车地点。
违反规定查车,在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没有检测设备的情况下,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并用杨XX所驾驶的警车将卜X驾驶的豫B×××××半挂牵引车拦截,后李X(另案处理)驾驶的豫P×××××重型自卸货车撞住该警车,导致卜X当场死亡,罗X受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X、李XX、孙XX、杨XX违反规定私自设立治超检测点,在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没有检测设备的情况下,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缓免刑。被告人任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黄XX、刘XX辩称,一、被告人任X没有滥用职权犯罪的主观故意,其最初去道南联合执法巡查时,其目的是为了查看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绕行情况,其初衷是为了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二、首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被告人任X作为当班执勤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交警同去106国道联合执法巡查,并不违反或者逾越其法定职权,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本案“一死一重伤”的危害结果并不是由联合执法巡查直接造成,被告人任X与卜X死亡、罗X受重伤的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
被告人任X虽然参与了同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巡查,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危害结果并不是由联合执法巡查直接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了李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罗X、李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X才是导致本案一死一重伤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任X当时并不在执勤的事发现场,所以与本案一死一重伤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鉴于被告人任X当庭认罪,如法院认为被告人任X构成了犯罪,但被告人任X具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李XX辩称,被告人李XX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轻微,不占主导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XX只是一般职员,在工作中只有听从领导安排,本次事故中,是上班以来第一次上路查车,对于去查车的程序都不懂,况且李XX知道自己没有执法证,在事故前没有主动去询问超载司机卜X,李XX下车后随即又上车,对事故的发生及滥用职权罪的成立,所起作用不大,是从犯地位。
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构成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秦XX辩称,一、指控被告人孙XX与任X私自在兰X县106国道联合查车明显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孙XX对任X等人上路查车的事情并不知情,辅警在查车现场存在,并不代表被告人孙XX对此事知情。三、被告人孙XX并没有安排过任何辅警与交通执法部门在批准设立的联合执法点之外联合进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
四、被告人孙XX派协警单独驾驶警车协助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巡查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并不构成犯罪。五、被告人孙XX不能预见、也不希望或者放任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没有犯罪故意。
六、被告人孙XX没有参与查车,也没有安排他人查车,更没有在事故现场,不应当承担因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后果。故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孙XX无罪。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X、李XX系兰X县交通运输局职工,被告人孙XX、杨XX系兰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工,2017年6月23日凌晨,在没有经各自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四被告人私自决定在兰X县106国道685KM+800KM处联合查车,杨XX一人驾驶豫BXXX车去查车地点,任X和李XX、兰X县交通运输局职工罗X三人去查车地点。
四人违反规定查车,在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没有检测设备的情况下,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并用杨XX所驾驶的警车将卜X驾驶的豫B×××××半挂牵引车截停,后李X(另案处理)驾驶的豫P×××××重型自卸货车行致此处,李X在未确保安全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情况下,撞住豫BXXX车及路面站立人罗X、卜X,导致卜X当场死亡,罗X受重伤。
经鉴定,卜X符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罗X的阴部及肢体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后经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罗X、李XX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7年7月24日,兰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赔偿被害人卜X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兰X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赔偿被害人卜X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2019年5月24日,四被告人与被害人罗X达成协议,四被告人各自补偿被害人罗X20万元,取得被害人罗X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任X、李XX、孙XX、杨XX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及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2、孙XX的警官证、任X的行政执法证、兰X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出的任X为二中队副中队长的证明、兰X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出具的关于李XX为自筹自支人员及协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证明、兰X县交警队出的杨XX为交警一中队为辅警的证明,证明被告人任职情况。
3、兰X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证明,证明该单位执法大队队员罗X,受伤后单位为其看病已支付116万余元。4、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资金转账凭证,证明兰X县交警队向被害人卜X的家属赔偿35万元,兰X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向卜X的家属赔偿35万元,卜X之妻杨XX收到70万元。
5、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证明案发及侦破情况。6、李X交通肇事案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证明该案肇事司机被刑事立案及案发现场情况。
7、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李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罗X、李XX,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卜X符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萝XX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9、协议书、谅解书、交款票据,证明2019年5月24日,四被告人与被害人罗X达成协议,四被告人各自补偿被害人罗X20万元,取得被害人罗X的谅解。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任X供述证明,其任兰X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第二中队副中队长。工作职责是外勤工作,主要是和交警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路政巡查行政执法工作,将交警拦下的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带往高场超运站称重。
2017年6月23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其与罗X、李XX和交警队的杨XX在道南执勤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名执勤相对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罗X重伤。
在西XX冲洗点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是2017年4月6日开始的,兰X县交通局是二中队分了两小班,每小班24小时,交警一中队分了四小班,每天两小班。
其是2017年6月22日上午八时半去西XX冲洗站(点)交接班,这一小班由任X负责带班。从八点半一直工作到23日凌晨12时左右,当时停电了,在值班室其和当时公安交警接班上岗的带班领导孙XX共同商量在道南106国道经常有百吨王绕行,决定一起去道南查看,如果有百吨王绕行就治理这些车辆。
交通局执法大队是其和罗X、李XX开着任X的私家车一起去的道南,由罗X开车。先到的道南古XX一个家具厂附近,到达有凌晨1时左右,后来交警队的一名同志可能叫杨X的驾驶着警车和任X汇合。
汇合后,罗X和李XX上了警车,任X站在警车外面和他们聊天,在3时左右,发现有一辆疑似百吨王经过,由杨X驾车,李XX、罗X配合前去查看是否装载有建筑材料的百吨王,在3时30分左右李XX打电话说出交通事故了,接到电话后任X驾驶私家车前往事故现场,到地方以后发现队员罗X在一辆豫B牌照的拉砖六轮车下,任X先拨打了110、120,通知了罗X的家属,和李XX没有联系上,就派刘X开着任X的私家车去找的李X,等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任X陪同罗X一起去了兰X县人民医院。
和孙XX以前有过多次去道南配合执法的经历,但孙XX没有去过都是派队员去。2017年6月23日凌晨12时左右,孙XX来到交通局执法队的值班室,孙XX说你们谁去道南查绕行的百吨王,任X说他们分好的有班去。
孙XX说他们开警车,任X说交通局执法车的油不多了,就不开执法车了。说还在老地方碰头,老地方就是道南古XX家具厂门口,以前配合在道南执法过多次,都知道“老地方”是哪里。
和公安交警在道南106国道联合执法是2017年5月份开始的,当时接群众举报有百吨王绕行道南106国道,巡查也有发现,打电话请示的是中队的主管领导李X:发现有拉建筑材料的百吨王绕行道南106国道,想去巡查治理一下。
当时李X表态可以去巡查可以去看看。2017年6月23日这一次没有请示。罗X有执法证,李XX有没有执法证不清楚。没有执法证的人员可以协助有执法证的人员执法。
2017年6月23日道南联合执法没有执法记录。在道南执法过程中,没有流动检测设备,经过目测确定疑似超限超载车辆,然后引导到兰X高场超限站检测、卸货。
不知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不能在固定点或流动点之外执法是违法的。在道南106国道也多次上路执法,没有见过批文。
2、被告人孙XX供述证明,2012左右到兰X县公安交警大队上班,至2017年9月一直在兰X县公安交警大队一中队工作,2017年9月调到兰X县公安交警大队四中队工作。
交警一中队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主要是保持道路畅通、纠正违章车辆,2017年3月份起在西XX冲洗点处理超限超载车辆。
杨XX不是正式干警,是协警。自2017年3、4月份,一中队开始在西XX冲洗点值班和交通局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交通局执法大队值班是一班一天24小时,两班一替一天,交警是一天两班。
开始交警是机动中队和一中队轮流值班,值了20多天机动中队不知道为啥不参与值班了,就剩一中队和交通局执法大队联合执法。
2017年6月22日值班时间是上午8点到中午1点,下午7点到次日凌晨2时,孙XX这一班7个人,当天有2个人请假,就剩5个人。
晚上11点左右孙XX在兰X西XX冲洗点值班,县交通局执法大队的任X找到孙XX说:从道南106国道过的超限超载车辆都绕道西XX310国道了,你安排一个人跟我去一趟看看啥情况,回来给领导汇报一下。
孙XX当时没有答应,说等一会儿吧。后来次日凌晨12点半任X又让派人跟他去一趟。就派队员杨XX跟他去了,当时有凌晨1点半,当时给他说,现在都一点半了,两点钟下班,让他快去快回,不能查车,杨XX答应了。
公安协警不能单独上路执法,杨XX去道南106国道时,开的警车,原来说的是开交通局的车,当时任X说交通局执法车坏了,就让杨XX开的警车。
安排杨XX去道南是去办公事,安排杨XX跟交通局去看超限车的情况,回来好给领导汇报,是办公事。公安交警与交通执法部门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执法,兰X就两个执法点,一个是西XX冲洗点,一个是高场超限站。
派杨XX去道南没有给领导请示。3、被告人李XX供述证明,其是兰X县交通局执法大队在编在册人员,但没有执法证件。“2017.06.23”李X交通肇事案中,在事故现场其和公安交警在执行检查超限车辆的公务。
时间在2017年6月22日晚,也就是道南106国道出交通事故前,其一直在西XX冲洗点值班,和罗X等共有十个人左右值班,值班时间是当天早上八点到第二天八点,当天的带班领导是任X。
大概在23日凌晨二点多,任X安排李XX和罗X同他一起去道南106国道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任X叫罗X驾驶他本人的红色私家车去的事故现场附近,到以后,公安交警队一中队的杨XX开着警车在两分钟后到了,后来就在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出事故了。
是交通局执法大队二中队副队长任X安排李XX和罗X去执法的,任X让其和罗X下车去警车和公交交警联合执法,任X到警车旁边和交警说了几句话就离开了,其和罗X在车上玩手机,没有注意任X去哪了。
当晚罗X开着任X的私家车到106国道附近后停在106国道西边一片空地上,三人在那儿等着,随后公安交警开着警车也来了,任X安排李XX和罗X坐在了公安交警开的警车上,开警车的后来知道叫杨XX,然后三人一直在警车上玩手机。
不知过了多长时间,任X给公安交警说,从南向北方向有一辆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叫追过去看看,公安交警就开着警车向前追,追了有几百米,等追到后公安交警连着按了几声喇叭,那辆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就靠路东停了,警车停在那辆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前面,当时罗X坐在警车中间位置,李XX坐在副驾驶位置,罗X下车了,警车掉头头向南与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尾部并排停下。
之后就出事故了,大约过了一两分钟,感觉一辆车撞到警车,下车后发现是一辆拉砖的车从北向南撞在乘坐的警车尾部,此时警车被撞的已经头朝西了,造成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司机当场死亡,罗X重伤。
当时李XX着有新款交通运输制式服装,有反光背心,没有配有其它装备。这次执法过程中,没有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
确定车辆超限超载是任X目测的。在这次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出具检测单据。道南106国道执法检查不清楚是固定检查还是流动检查,是带班领导任X安排的。
这次查超限超载过程中,警车没有开警灯,没有放置警示牌,领导让上路执法,主要就是配合公安交警联合执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
平时都是白天在公路上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看有没有占道经营的,白天没有查过超限超载,是第一次在夜里在公路上执法治理超限超载车辆。
以前知道不能私自违规上路查车,到西XX冲洗点以后,才知道什么是固定点和流动点,兰X在高场设置了一个固定超限站,在西XX冲洗点设置了一个流动治超点,兰X只有这两个点可以查超限超载,其它地方不可以查超限超载。
是任X安排的,任X说交通执法部门单独不能上路查车,但和公安交警部门就可以联合执法查车,当时不知道是违法的。4、被告人杨XX供述证明,其在兰X县公安局交警一中队当协警,在一中队主要协助正式交警查处车辆违章包括车辆超限超载。
和交通执法人员一起在西XX冲洗点联合执法,带班领导叫孙XX。协警不可单独执法,没有执法证件。不能上路执法。是县公安交警一中队孙XX让去的,因为他是带班领导,那天出事故的当天,本来按排班是当晚七点至第二天凌晨二点在高速西XX值班,但在6月23日事故当天凌晨一点多,带班领导孙XX打电话,让去交警队驾驶豫BXXX警车去道南106国道配合交通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就去了。
孙XX让开着警车过去,具体干什么没有说。在现场时着有交警服装,有反光背心,没有配有其它装备。佩有执法记录仪,但没有开。
当时孙XX打电话安排后,其开着警车沿着道南106国道向南行驶,在司野南边看到交通执法人员开着红色私家车在路边停着,这辆车南北停着,车头朝南,当时见到交通局的人了,有三个人,只认识任X,其他两个不认识,任X带着两名队员在车里等着。
到了以后,那两名队员坐进警车聊了会儿天,任X在车门外站着,聊了一会自己睡着了,不知道啥时间任X将其叫醒,说让撵上前面那辆从南向北行驶的半挂货车,说这辆半挂货车可能超载,就开着警车追上了几百米,交通局的人将半挂货车拦停了,让前面那辆货车停在了路边,杨XX将警车绕过那辆货车前面停在了货车对面路边,货车车头朝北,警车车头朝南,当时警车尾部和半挂车尾部基本上平行。
那两名交通局的队员去和半挂货车说话,杨XX在警车内一直没有下车,他两个具体和货车司机说了些啥不知道。将警车停稳后,一名交通局的队员坐进了警车,这名交通局的队员坐到警车上不到一分钟事故就发生了。
事故发生后,其下警车了,先打的110,再打120,接着给带班领导孙XX打了电话告诉他发生事故了,停了30分钟左右,带班领导孙XX来到现场,又过了一会,交警队指导员安磊、交警队一中队队长陈聪也到现场了。
在查处超限超载时,没有开警灯,没有放置道路警示牌,没有开执法记录仪,作为一名协警,没有上路执法的资格,这些和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孙X证言证明,当天,自己驾驶一辆拉砖的货车,拉完砖后往杞县方向走,当时和同村的李X、柿园乡的王XX三个一块,在兰X县路段三辆车孙X第一辆,李X车第二辆,王XX第三辆。
正驾车向南行驶时,李X打电话,说他开车出事了,碰住了一辆警车,在司野村路段。孙X把车停住,一会王XX也撵上了,两人把车停好,拦了一辆货车,一块向北边过去了。
到事故现场,看到李X驾驶的豫P×××××货车在事故现场西侧路上停着,李X在旁边,在李X的货车右侧后轮前面躺着一个人,那个人穿着交通局的制服,身体下部受伤严重,向西北过去看到路西边斜着停着一辆被撞怀的警车,警车当时头部朝西,尾朝东,旁边路上还躺着一个人,腿部受伤严重。
发生事故的路段经常过,之前遇到过查车,都是在连霍高XX下边查,有警车和交通局执法的车辆,看到的有拦大货车的情况,听其他拉砖的说被查住,罚点钱就走了。
案发当时从事故现场过的时候,看见交警的车在路西,警车南边约100米处,有一辆大货车在路东停着,在警车位置对面,没有看见警示标志。
2、证人李X证言证明,2017年6月23日3时30分许,李X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兰X县境内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城关乡司业路段时,看见前面路西停着一辆警车,头南尾北,也没有闪警灯,在警车的东边停着一辆半挂车,两辆车基本并排,两车中间的距离和李X的车宽度差不多,又看到在警车的左侧后面一些站着两个人,有一个穿着灰色制服,戴着大檐帽,没有穿反光衣,还有一个穿便衣的,两个人挨旁站着,看到后就赶紧刹车并向左打了一把方向,听到两个人中的一个人喊快躲,有车来了。
就这过程中车的右前角和警车的左后角相撞了,相撞后车向南行驶了约有20多米停住,下车去看,这时从北边跑过来两个人,两个人都穿着制服,一个人穿着也是灰色制服,也没有穿反光衣,另外一个穿制服的头上戴着白色帽子,这时看到车的右侧后轮前面躺着一个人,是穿制服的男的,下身受伤流了好多血,警车旁边还有一个人在路上躺着,那个人是穿便衣的那个人,下身受伤,伤的比较严重,就赶紧用手机报警了,电话打通后,接警的说是民权公安局的。
其就赶紧给前面通行的王XX打电话,大概十分钟王XX、孙X一块回来了,其就让王XX用他的手机报警,王XX也打通了,120急救电话是穿制服的人打的,医院的救护车一会就到了,接着交警队事故科的警车也到现场了。
发生事故的路段没有路灯,自己的车灯亮着,是远光灯,半挂牵引车没有亮大灯,只是闪着四角警示灯,警灯没有亮,发现警车和半挂牵引车时距离越有40米,因为车上装载的是砖,比较重,刹车刹不住。
车上有壹万块砖,大概有20多吨,行车证规定装载6吨。车出事前10天才开始查,这个地方不是查车的地方,他们是临时在哪查的。
出事时看到警车和一辆大货车并排停放,警车头朝南停在路西边,大货车头朝北停在路东边,大货车和警车中间距离有4米左右,六轮货车能过去。
看到警车和大货车就开始刹车了,车是撞到警车后才开始抱死的,抱死后向南滑了20米才停下。3、证人刘X证言证明,其押的半挂牵引车时卜X驾驶着,跟卜X经常一块出车,车行驶到阳堌镇时,因为车装载的货物有些超载,就和认识的人打电话说了情况,认识的人说可以过,已经打过招呼了,当半挂牵引车沿兰X县境内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连霍高XX南约300米的地方时,车被一辆警车拦住了,就对警车上的人说,已经打过招呼了,警车就掉了头朝南停在了公路的西侧,车上司机卜X就开始起步准备向北行驶,这时路上站着一个交通局的人又拦住不让走,给卜X要车上的手续看看,这时卜X就下车跟着交通局的人一块去了警车旁边,他们两个就站在警车的东侧,刘XX通过左侧观后镜看到的,也想下车去问问情况,在下车后右侧的车门还没有关好,看到由北向南行驶过来一辆拉砖的货车,速度挺快,还没有下车的时候就看见那辆拉砖的货车了,因为高速上的灯比较亮,可能那辆拉砖的货车看到路边停着的警车,速度就没有减,也没有听到拉砖的货车鸣喇叭就向南行驶过来了。
从右侧下车后,右侧的车门还没有来得及关上,就听到公路西侧一声响,往公路西边跑,看到那辆警车被撞向南边好几米斜到路边了,拉砖的货车在南边停着,警车后面路上躺着一个人,就知道是车上的司机卜X,到跟前看到卜X的下身受伤严重,从警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是穿着交警服装,一个穿着交通局的服装。
就喊人打120,自己也拿起电话打了120。电话接通后医院说急救车已经走了。当时出过事后,卜X在公路上躺着,因为有来往车辆,害怕右侧碾住卜X,让交警弄个警示牌,交警说没有警示牌。
刘X就上车把半挂牵引车向北直着带了约有6米远,给卜X躺着的地方让一个过车的空间。当时半挂牵引车和警车停在两侧的路边错开一些,两车中间就过一辆重型大货车。
经常走106国道,那个地方经常有交警和交通部门查车,出事前半个月时每一趟出车都从106国道那儿经过,都能遇见查车的情况,都是夜里从哪里过。
执法部门查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多弄个钱。因为路上天天有查车的行为,都是提前找人打电话说,把车号报给带车的人,他再给交警或者交通部门的人说让过去,过一次150元。
都是给县西XX的陈X说,他大概30岁,他是专门带车的。出事当天说的是先过去,过后在新改国道的路口给他钱。找陈X带车有一个多月了。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孙XX、李XX、杨XX,未经授权,擅自开展流动治超检测,被告人李XX、杨XX对疑似超限运输车辆没有提示或者引导车辆进入检测站点进行检测,而是随意将车辆拦截,使被检查司机及交通执法人员处于危险之中,导致道路来车撞住卜X、罗X及警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未经单位授权即私自到非指定地点进行查车,其行为已超越其各自本职职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对于被告人孙XX、任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XX、任X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XX积极参与违法治超,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于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关于李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任X、孙XX、李XX、杨X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X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孙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杨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1,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XX公司负责人、河南XX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现住商丘市。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违法问题,于2018年5月16日被夏邑县监察委留置,20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汽车装潢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幸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龙XX,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律师观点分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X、吕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X、吕XX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X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X,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德安县教育和体育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住江西省德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黄XX,江西XX律师。被告人洪XX,男,1983年2月23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XX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颜XX,曾用名颜X、小X,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XX、丁X,河南XX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X与被告李X、李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张XX参加诉讼。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樊X、第三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X、李XX退还原告不当得利340,0
律师观点分析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8)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林X、林XX、林XX、颜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荆X、陈XX、于XX、杜X、尼X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16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延边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被告人白X,男,200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与被告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于XX,被告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350000元本金、年利率6%计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12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琐事对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的回族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自动投案 | 分期 | 工资 | 传销资金 | 恶意 | 酌情 | 免除处罚 | 自首 | 拘役 | 以自首论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男,1969年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山西省河曲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释放,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2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犯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法定刑10年以上,轮奸情节被辩护掉,张某获刑5年,至少被轻判5年以上。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温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该案件是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并按每人收取10元或15元的标准拉人入群,先后发布淫秽视频累计1256个,供微信成员观看。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按照法律规定传播五百个小视频就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辩护作案时间较短、发布的淫秽电子视频片段时长短,传播范围限于微信群、获利较少,且二人均系初犯,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减轻处罚,判处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附案件判决书:公
律师观点分析A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泰靖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0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