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其父亲李某1、母亲聂某,到南阳市信臣路奥博陶瓷市场宋某店内,因之前瓷砖质量问题与宋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将宋某的鼻子打伤。
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鼻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指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1、聂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
5、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和罪名没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一定的防卫情节,其主动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平时表现良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在六个月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宋某均在南阳市信臣路奥博陶瓷市场从事瓷砖经营,宋某曾在李某处购买一批瓷砖,后以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2017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其父亲李某1、母亲聂某到宋某店内,在商议处理纠纷时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推宋某后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将宋某的鼻子打伤。
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鼻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亲属一次性赔偿宋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宋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的权利,并对李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1、聂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
5、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调解笔录、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辩称李某主动到案,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对其制作笔录均不符,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李某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观点分析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4日18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蓝光钰泷府工地13号楼旁,被告人谢某1、谢某2、谢某3三人因寻找一把丢失的榔头与被害人吉某1、吉某2、峨布发生纠纷并互殴,谢某1、谢某2、谢某3持方木、锤子等物将吉某1、吉某2、峨布三人殴打致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吉某1左、右上肢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一级,吉某2脊柱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峨布左手部
律师观点分析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X及其辩护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31日9时许,被害人梁X怀疑被告人严X举报其非法营运客运车辆,与严X在电话中发
律师观点分析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112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张某1,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上饶县。诉讼代理人(指定)王XX,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XX,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X1,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未到庭)。系本案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贵州XX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人杨XX,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谭某丙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丙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进行赔偿。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龙光钊、何某提出被告人谭某丙是初犯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犯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法定刑10年以上,轮奸情节被辩护掉,张某获刑5年,至少被轻判5年以上。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温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齐齐哈尔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依安店店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以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欢欢,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9)64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兰X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李XX、孙XX、杨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X及其辩护人黄XX、刘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秦XX、被告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刑诉字(2014)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张XX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李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权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1、宋X2法定代理人宋X3,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王X1,被告人乔X某及辨护人叶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乔X某酒后驾驶鲁B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旭,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起诉书写为“小学文化”有误,予以纠正),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袁杰,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220483。 指定辩护
律师观点分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系本案被害人牛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康闪闪、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系本案被害人牛某、蔡某3之女。委托代理人韩炎炎、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2,系本案被害人牛某、蔡某3之子。法定代理人蔡某1,系蔡某2之姐。委托代理人韩炎炎、孙晓赢。被告人杨自军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尤士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暨委
案??由 故意伤害 案??号 (2021)皖12刑终288号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皖1222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律师观点分析朱大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福,男,1996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人朱*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1,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XX公司负责人、河南XX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现住商丘市。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违法问题,于2018年5月16日被夏邑县监察委留置,20
律师观点分析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2日3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中型客车,沿河南省荥阳市康泰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兴事发国际商务中心项目部门口处时,与在此处机动车道内站立的付某相撞,致付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41018212018000027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8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115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甲,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邓秋平、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农民,住湖北省
律师观点分析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陆某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徐某某赔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陆某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0时许,马X3酒后在中华大街市庄路西XX内与多人发生冲突,马X3误认为在歌厅的被告人赵X、李X、王X为与他发生冲突的人,持酒瓶追至中华大街与市庄路交口附近时,被告人王X将马X3踹倒后,王X、赵X对马X3拳打脚踢、赵X用鞋拍打马X3,李X用凳子击打马X3,经鉴定马X3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