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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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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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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其父亲李某1、母亲聂某,到南阳市信臣路奥博陶瓷市场宋某店内,因之前瓷砖质量问题与宋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将宋某的鼻子打伤。

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鼻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指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1、聂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

5、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和罪名没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一定的防卫情节,其主动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平时表现良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在六个月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宋某均在南阳市信臣路奥博陶瓷市场从事瓷砖经营,宋某曾在李某处购买一批瓷砖,后以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2017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其父亲李某1、母亲聂某到宋某店内,在商议处理纠纷时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推宋某后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将宋某的鼻子打伤。

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鼻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亲属一次性赔偿宋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宋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的权利,并对李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1、聂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

5、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调解笔录、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辩称李某主动到案,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对其制作笔录均不符,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李某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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