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齐齐哈尔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依安店店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以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欢欢,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孙欢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2月受齐齐哈尔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指派,担任齐齐哈尔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依安店(以下简称依安店)店长。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利用管理店内备用金、部分商品货款及代表某公司给依安本地供应商结算赊欠货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支取多笔店内备用金、商品货款,非法占为己有;
将某公司以银行汇款方式给付依安本地供应商的多笔货款,转账至陈某个人信用卡账户,非法占为己有。陈某侵占本单位钱款合计468915元,赃款除给其前妻胡某及支付儿子生活费合计人民币48100元外,均被其挥霍,用于偿还信用卡贷款、网络贷款、购买彩票、拆借他人、高档消费等。
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5日、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依安店财务部,擅自支取果蔬备用金30000元、20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2.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在依安店人资课长陈某处,擅自支取行政备用金人民币2000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3.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依安店的收银课长佟伟平处,擅自支取零钱备用金人民币5500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4.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将某公司支付给依安店的白糖款(商品货款)人民币14250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5.2018年11月21日,被人陈某在某超市总经理戴欣处,取走某公司补助给依安店的员工装卸补助款人民币900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6.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将某公司支付给供应商“依安某家某干调批零商店”的挂面返货款,人民币15975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7.2018年9月30日、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分别将某公司支付给依安店的供应商“依安某家某干调批零商店”的挂面款,共计人民币12388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8.2018年11月29日、12月3日、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将某公司支付给依安店的供应商“依安某淑华纸业”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6673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9.2018年12月18日、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将某公司支付给依安店的供应商“依安某宝贵蛋鸡养殖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638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10.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将某公司支付给依安店的供应商“铁锋区隆隆蔬菜商店”的货款(包括丽杰蔬菜人民币74898元,涨价蔬菜人民币200817元),共计人民币275715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11.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将某公司支付依安店的供应商“铁锋区小宇水果店”的货款(包括喜子水果人民币39044元),王某4六水果人民币15157元,邵霞水果人民币17676元,共计人民币71876元,据为己有,被其挥霍。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月27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款未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陈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于职务侵占钱款去向称有22万元借给拜泉县的唐某和陆某,买彩票近10万元,给前妻生活费48000元、买手机6000元,其余钱款零散花了。
辩护人孙欢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归案以后,多次供述一致、稳定,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庭审,被告人陈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诲,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节,为查清案件事实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根据我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陈某本次犯罪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本次犯罪前,陈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一直是个本本分分的守法公民。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另外陈某本次不慎触犯法律实属偶然,这样的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存在定的客观原因或条件。恳请法庭考虑可改造性,对其从轻处罚。
三、陈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从对被告人的侦查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被告人事发后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多次表示认罪,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对被告人陈某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四、陈某不能退还赃款也是因为交友不慎,被他人所骗。根据陈某的供述可知,陈某侵占公司的财产中有22万元借给了陆某夫妇,该夫妻二人借款后人间蒸发,致使陈某借出去的钱不能收回,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陈某也是被他人所骗,该部分钱并不是被陈某挥霍,所以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意见。
综合陈某所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其本案的犯罪数额,辩护人认为,可对陈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11月21日在齐齐哈尔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齐哈尔某超市)入职,2017年2月15日,齐齐哈尔某超市指派陈某担任该公司下属的依安店(以下简称某依安店)任店长,至2019年1月9日止。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店长、有管理某依安店备用金、应返还齐齐哈尔某超市代购白糖货款及代表某依安店给该店货物供应商结算赊欠货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支取多笔店内备用金和拨付商品货款,并将齐齐哈尔某超市以银行汇款方式给付依安本地供应商的多笔货款转账至陈某个人信用卡账户,将上述钱款均非法占为己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5日、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某依安店财务部分别支取果蔬备用金30000元、采购备用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占为己有。
2.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在某依安店人资课长陈某处,将陈某保管的4000元行政备用金中的2000元取走,占为己有。
3.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某依安店收银课长佟伟平处,将佟伟平保管的40000元零钱备用金中的5500元取走,占为己有。
4.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将某依安店应付给齐齐哈尔某超市代购白糖款人民币14250元占为己有。
5.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将某依安店应返还给齐齐哈尔某超市的重复付给供应商“依安某家某干调批零商店”的挂面返货款人民币15975元占为己有。
6.2018年9月30日、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分别将齐齐哈尔某超市支付给某依安店的供应商“依安某家某干调批零商店”的挂面款,共计人民币12388元(2018年9月30日5694元、2018年11月30日6694元),占为己有。
7.2018年11月29日、12月3日、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将某公司支付给依安店供应商“依安某淑华纸业”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6673.10元(2018年11月29日9036元、2018年12月3日3162元、2018年12月30日4475.10元),占为己有。
8.2018年12月18日、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将齐齐哈尔某超市支付给某依安店供应商“依安某宝贵蛋鸡养殖场”的货款合计人民币3638.25元(2018年12月18日2772元、2018年12月27日866.25元),占为己有。
9.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将某公司支付给依安店的供应商“铁锋区隆隆蔬菜商店”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75714.98元,占为己有,其中包括“丽杰蔬菜”人民币74897.80元(2018年5月1日至7月26日期间137笔合计38754.20元、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46笔36143.60元),“张家蔬菜”人民币200817.18元(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217笔合计205817.18元,2018年9月18日付款5000元)。
10.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将齐齐哈尔某超市支付某依安店应付供应商“铁锋区小宇水果店”货款共计人民币71878.80元,占为己有,其中包括“喜子水果”人民币39046元(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24笔合计13302元,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30笔合计28722元,2018年11月28日付款2978元),“王某4六水果”人民币15156.50元(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12笔),“邵霞水果”人民币17676.30元(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31笔)。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1日,被人陈某在齐齐哈尔某超市总经理戴欣处取走给某依安店员工的装卸补助款人民币900元,陈某称该款在2018年12月26日被其用给某依安店购买补缺商品,某依安店副店长洪某亦证实陈某确实在该时间拿钱购买补缺商品,故该笔数额不应计算在陈某职务侵占数额之内。
综上,被告人陈某侵占本单位钱款合计468018.83元,赃款用于个人支出或被其挥霍,陈某于2019年1月27日被民警抓获,涉案赃款未追回。
被告人陈某在身为齐齐哈尔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依安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本单位的果蔬备用金、行政备用金、零钱备用金、应支付供应商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辩护人关于陈某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核实陈某只对侵占钱款的数额做了如实供述,关于侵占钱款的去向其供述存在反复,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应认定为坦白。
陈某多次职务侵占,酌情从重处罚。陈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陈某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对陈某职务侵占的钱款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二、对被告人陈某职务侵占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八千零一十三元八角三分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被害人齐齐哈尔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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