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刑诉[202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村多次以借用李某手机打电话为由,通过使用李某手机微信秘密向自己手机转款6742元。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
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等陈述、证人李康康、
李行证言、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工作说明、医学影像报告、诊断证明、退赔收据、辨认笔录、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信息、党群关系证明、工
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第一点归案后如实地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该认定成坦白。
第二点在案发后不久就将盗窃的钱财积极归还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第三点就是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要签署认罪认罚拒绝书及悔过之心很明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的意见,综合予以考量。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3日。
即自2022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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