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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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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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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自动投案 | 分期 | 工资 | 传销资金 | 恶意 | 酌情 | 免除处罚 | 自首 | 拘役 | 以自首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男,1969年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山西省河曲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释放,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2018年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8]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常某于2013年与其妻子张某1(另案处理)经他人介绍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义的非法传销组织,发展了赵某(已判刑)出资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赵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周某4、窦某、武某、周某1等多人出资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常某与赵某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已达30人以上。

2014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常某与赵某从用于传销资金运作的银行账户中共提取现金475505元,用于依8月份月绩表发放55名下线人员的工资,并用信封分装。

当晚,上述现金、月绩表、信封由公安人员从赵某桂A×××××号汽车后备厢内缴获。2014年9月9日晚上,传销体系为新升任的“老总”在北海市利源国际大酒店举行百余名传销人员参加的“升总答谢宴”。

传销人员胡某、逯保麟、朱某、岳士强、杨某等人(均已判刑)作为新升任“老总”参加,被告人常某与赵某、徐某、侯某、陈某、朱金石、孙某1、田某、孙某2、王某等人(均已判刑)作为已升任的“老总”参加。

当晚,公安人员在“升总答谢宴”上抓获被告人常某及其他传销人员。归案后,被告人常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常某的罪名无异议,提出:1.常某在2014年9月9日下午从用于传销资金运作的银行账户中仅提取了现金18万元,赵某提取了现金6万元,其余的现金是其他传销人员提取的;

2.常某是初犯、偶犯,其加入传销组织后实施的传销活动是受上线的指示进行,主观恶意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本院对常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于2013年与其妻子张某1(另案处理)经他人介绍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幌子在北海市进行“人际网络”的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申购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常某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义的非法传销组织后,发展了赵某(已判刑)出资加入该非法传销组织,赵某又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周某4、窦某、武某、周某1等多人出资加入该非法传销组织。

赵某已晋升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案发时,被告人常某已晋升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下线层级达三级以上,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在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

2014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常某与赵某等传销人员从用于传销资金运作的银行账户中共提取现金475505元(其中常某提取了现金18万元),用于依8月份月绩表发放55名下线人员的工资,并用信封分装。

当晚,上述现金、月绩表、信封由公安人员从赵某桂A×××××号汽车后备厢内缴获。2014年9月9日晚上,传销体系为新升任的“老总”在北海市利源国际大酒店举行百余名传销人员参加的“升总答谢宴”。

传销人员胡某、逯保麟、朱某、岳士强、杨某等人(均已判刑)作为新升任“老总”参加,被告人常某与赵某、徐某、侯某、陈某、朱金石、孙某1、田某、孙某2、王某等人(均已判刑)作为已升任的“老总”参加。

当晚,公安人员在“升总答谢宴”上抓获被告人常某及其他传销人员。归案后,被告人常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明,羁押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升总答谢宴”的照片,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张某1、周某1、周某2、奥云珍、周某3、吕某、任某、郝某、张某2的证言及体系图,同案人赵某的供述及体系图,被告人常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30人以上未达12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据此请求对常某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常某于2014年9月11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释放,已被先行羁押二十日,依法应折抵刑期二十日。根据被告人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二十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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