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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构成、表现形式、处罚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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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构成、表现形式、处罚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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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这个词,相信在很早以前大家就已经耳熟能详了,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扰乱市场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也层出不穷。

甚至曾经一度听到“传销”二字,有谈虎色变的趋势,不少群众也由于轻信或者误入传销组织,轻则损失财产,重则危害到了人身安全。

但“传销”在法律层面上的界定实际上是分为行政法上的“传销”违法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行为。

我们在本文着重浅谈下刑法意义上的“传销“。

我国立法机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由此可见我国打击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骗取财物”的行为,该罪不以商品销售为主要盈利方式,而是以“发展人头”收取参加资格费用为主要盈利方式。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不仅限于传销活动的最高组织领导者,对于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并在传销组织中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职权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和运作、对传销活动的开展和进行起到相当作用的人员,如传销组织中的部门经理、地区负责人,活动策划人,宣传培训人员等,也应当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如果仅仅在实施传销行为的单位中担任一定内部管理职务,如会计,财务,保安人员,但是其实施的行为与传销组织设立和发展无直接联系,至多是为传销组织的成立、发展提供了便利和条件,对传销组织的成立、发展和运行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其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并且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因此对这些人一般不应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对其中积极参加并且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行为发挥一定促进作用的,可以按照组织犯的帮助犯予以认定。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对符合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因此对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人,一看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返利依据,还是以发展人头收取资格费为主要盈利方式,以此判断是否是刑法打击的传销活动犯罪。

二看其主体地位在传销组织中的职位,以及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和运作所起到的作用如何,能否认定其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主犯还是从犯;

三看其发展的层级和人数,是否存在人员重复计算等情况,该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发展三个层级以上且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四看传销资金数额、是否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程度。

综合各方面因素情节采取辩护措施。

虽然政府加大了对传销组织的打击力度,近期却涌现出新兴的传销组织,一般人很难分辨出其传销组织的本质特征,甚至其成员,直到被公安机关取缔之后都认为自己加入的不可能是传销组织,有某某部门,某某领导背书。

传销组织已经发展到高伪装性,难辨别的程度,同时也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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