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传销犯罪;《刑法》;上下线;自首;坦白;有期徒刑
一、犯罪罪名
《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三、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
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关于具体量刑情节认定方面规定如下: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四、律师评析
刘超律师专业评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经济类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一般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都会给予取保候审(为了最大程度的争取取保候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书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但是,对于共同犯罪主犯、犯罪情节严重、没有自首情节而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扰乱的,则公安机关不会取保候审,仍需羁押在看守所。
为了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很有必要。律师可以从犯罪事实是否属实、犯罪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是否是初犯、偶犯、是否是主从犯、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当庭认罪以及能否适用缓刑等角度全方位、立体式辩护。
刘超律师简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九大辩护要点(定性、罪轻、无罪) 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近年来高发的罪名之一,本文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与案例,总结分析出九大辩护要点。供办案参考。 正文: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
据新京报报道,林瑞阳张庭夫妇实际控制的上海达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因其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该局已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求非法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自动投案 | 分期 | 工资 | 传销资金 | 恶意 | 酌情 | 免除处罚 | 自首 | 拘役 | 以自首论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男,1969年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山西省河曲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释放,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XX,男,1986年12月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铜陵市义安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辩护人王定高、俞X,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XX,男,1983年3月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霍邱县,
一、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义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
上海首例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宣判2020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某网络平台对外声称自己是全球应用领域独角兽,该平台以推广区块链技术和提供虚拟货币为名,以承诺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用户加入。警方表示,该传销组织传销项目并无任何实体项目进行支撑,而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幌,以高额的静态收益为诱饵,以游戏项目为载体吸引社会人员参与传销项目,并投入大量的资金。经调查发现,该平台存续期间累计发展会员
立案标准 详情
立案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犯怎么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从犯一般在犯罪集团中起到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例如进行登记、会计等的人员。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当中,并非所有的组织者、领导者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其内部组织参与人员不足30人或层级未达到3级以上,则该组织者、领导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中,贾某某便因其下线不足30人而获无罪释放。而近来云联惠一案轰动全国,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亿元。这也使许多参与者感到恐慌,不知道自己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如果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某、伍某、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2016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伍某,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董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502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春燕,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
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标准焦毅律师 Tel:13195208518传销活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危害极大,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标准? 一、刑法依据1.《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四要素1、客体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2、客观要件。(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陈海升案情摘要:被告人林某某,女,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双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7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芳芳积极参与名为“1040连锁销售”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中担任高级业务员等职务,承担管理、宣传、培训等组织、领导职
“传销”这个词,相信在很早以前大家就已经耳熟能详了,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扰乱市场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也层出不穷。甚至曾经一度听到“传销”二字,有谈虎色变的趋势,不少群众也由于轻信或者误入传销组织,轻则损失财产,重则危害到了人身安全。但“传销”在法律层面上的界定实际上是分为行政法上的“传销”违法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行为。我们在本文着重浅谈下刑法意义上的“传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