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当中,并非所有的组织者、领导者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其内部组织参与人员不足30人或层级未达到3级以上,则该组织者、领导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中,贾某某便因其下线不足30人而获无罪释放。
而近来云联惠一案轰动全国,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亿元。这也使许多参与者感到恐慌,不知道自己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
实际上,如果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以及一般参与者,一般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且,即使是组织者、领导者,如果其内部组织人员数量及层级无法达到法定标准,也不能将其入罪。
本文将结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探讨在实务中关于“内部组织人员数量与层级认定”的有效无罪辩护。
案情摘要
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绵阳市涪城区加入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以所谓“五级三阶”制、“民间资本运作倍增”的模式开展非法活动,加入会员需交纳33500元入股钱,并通过发展下线(包括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和案自己与下线交纳入股份钱的多少分别晋级和获取非法利润。
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发展杨学某为下线,杨学某又发展杨国某为下线,杨国某下线又分别发展各自的下线。
裁判理由与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界定为: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以及层级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本案中,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
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此外,本案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证明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锁链。
故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二、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宣告无罪。
控方思路
从一审判决来看,控方对贾某某的入罪思路为:贾某某参与了传销组织,并且其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有证人证言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予以证明,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方策略:从事实与证据着手
根据控方的思路,贾某某“参与了传销组织,并且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的事实清楚,且有证人证言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时辩方律师应根据控方的入罪思路,进行逆向思维,从事实和证据着手,针对“人员数量”这一关键对一审判决之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提出异议,力图将案件的真实面貌展示给二审法院看,并通过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层层递进,以达到有效无罪辩护的目的。
一、“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事实认定不清
在本案中,上诉人贾某某虽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但并不能单纯以级别入罪。贾某某下线仅十余人,其在庭审中均稳定供述并不认识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许多人。
而原判仅凭无法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证人证言以及真实性存疑的举报材料进行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举报材料所附人员结构图真实性存疑、证人证言无法得到有效印证
证据材料中的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结构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及相同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由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故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另,本案的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认定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链。
三、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认定的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实务中如何实现“内部组织人员数量与层级认定”的有效无罪辩护
一、注重审判阶段前的有效无罪辩护
如果能够在审前阶段做到有效辩护,即使只是将当事人取保候审,对此后的无罪辩护开展无疑也是有利的。
因此,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首先要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尤其是关于下线人数等关键问题,并且在规避刑事风险的前提下做好无罪证据的提交。
其次,可通过《关于恳请贵局撤销X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建议贵局对X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不予呈请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的文书形式形成法律分析,提交给侦查机关。
而在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在看不到侦查机关证据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要把握好“黄金37天”,可通过提请《关于建议贵院对X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争取不予批准逮捕。
至于在检察院起诉阶段,在了解了侦查机关的证据之后,要对辩护策略进行调整,如果在“内部组织人员数量与层级认定”的相关事实与证据上有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辩护人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向检察人员当面沟通,并且提交《关于建议贵院对X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二、在事实认定上,将重点放在人员数量与层级上,而不是偏向从是否有参与传销组织的事实入手
有些律师为了追求无罪辩护,会花费较大力气在证明当事人并没有参与传销组织的事实上。但实际上,在控方已经形成认定当事人具有参与传销组织事实的完整证据体系时,再去动摇其证据链的可操作性会非常差。
此时,应当将辩护重点放在人员数量与层级的认定上,如果其人员数量与层次并未达到法定标准,即使是有参与传销组织的事实,即使是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如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便先顺着控方的思路走,对贾某某参与传销组织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而是将辩护重点放在贾某某下线不足三十人的事实认定上,推翻了控方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从而取得无罪辩护的成功。
因此,在制定辩护策略的时候,要采取“先立后破”的方式,对于控方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事实,不要轻易否认,在调整辩护重点之后,针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展开辩护。
三、注重质证意见,尤其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质证,以及与“人员数量和层级认定”相关的关键证据
在“人员数量和层级认定”这一事实的认定上,往往依据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有时候还会有“举报材料”这一证据。
这个时候,对于这些证据的质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辩护人采取的是先对举报材料提出真实性异议,其次是证人证言。实质上,这个顺序选择十分关键,在法院认定“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之后,证人证言就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有效印证,就不能形成“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从而认定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可见,质证顺序的选择非常关键,能对有效无罪辩护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辩护还有其他几种情形,虽然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社会影响大,国家予以重点打击,导致无罪判例的数量较少。
但这些无罪判例,对于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尤其是近来的云联惠一案)的刑事辩护来说,一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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