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x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徐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代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付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xx、朱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康xx犯敲诈勒索罪、行贿罪,被告人王xx、周xx、周xx、周xx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包庇罪,被告人褚xx、白xx、常xx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x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姜xx、李xx、杨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xx、段x、杨xx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xx、孟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刘x、刘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三月七日作出(2008)漯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x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徐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李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代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付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朱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一百四十二天。被告人康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段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杨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李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姜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白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常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褚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孟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马x、张xx、周xx、王xx、周xx、周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人民币13993.14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杨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人民币13109.0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人民币9090.34元。
被告人代xx的非法所得19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孟xx的售沙赃款849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代xx作案工具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原审被告人马x、张xx、李xx、朱xx、付xx、王xx、康xx、褚xx、白xx、常xx、李x、李xx、黄xx、段x、杨xx等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涉黑犯罪并不是三种需要审批才能会见的罪名,公安机关不允许涉黑当事人的律师会见,是违规的。。这种情况在目前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比较多,需要律师去抗争、争取让违规的办案机关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律师依法抗争、全力以赴维权当事人的权利,这个很重要。。你需要的是一个资历深厚、业务精湛的刑事专业律师。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江,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1988年4月24日因扒窃被行政拘留10日,1991年5月15日因流氓斗殴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7月10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律师观点分析河北保定市蠡县留史皮毛城王某、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案经辩护张某死刑改判死缓辩护人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案件的审理经过、最终的判决结果(死刑改判为死缓)。 被告人王某、张某于2002年6月21日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分别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五年,后因发现二被告人有漏罪未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F县人民检察院。F县人民法院审理F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陈某、高某某、苏**、刘某某、王某、张某甲、刘某1、叶某甲、朱某、杨*某、陈某乙、贾星星、木**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豫142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胡某、陈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张某甲、叶某甲、朱某、杨*某、陈某乙、贾星星、木**不服,分别提起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行刑衔接 垄断协议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07年起,被告人丁某甲纠集多人,以串通投标、行贿、非法拘禁等多种非法手段插手江西省丰城市老城区拆迁。2010年,丁某甲成立丰城市闽邑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通过暴力、威胁方法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一、基本案情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平,男,1956年10月1 1日出生,农民,1992~1994年任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向阳村副村长,1995年起任该村书记兼村长,2001年起任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1993年起历任通化市二道江区四届、五届、六届人大代表。200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二道江区人大常委会许可被逮捕。 被告人王斌
律师观点分析辩护人 田桩律师 李勇律师 一、全案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全案指控的犯罪事实、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丁某顺、丁某新、丁某华、丁某东、丁某国、侯某某、高某某等三十二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容城县某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盗窃、敲诈勒索、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二十六个罪名,犯罪事实六十起、违法事实十四起,由河北雄安新区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XX的委托,指定林嘉庆、林晓新律师担任被告人李XX涉嫌开设赌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对被告人李XX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无异议,对其涉嫌开设赌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现就本案的时效、定性、事实与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第一、被告的几个罪名在本案中指控最高量刑为5年,被告的行为发生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某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编者案:轰动一时的邯郸远洋吕学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20年6月2日至7日开庭审理,历时一周时间,共计有4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被指控犯罪事实32起,指控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行贿等。笔者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了庭审。笔者的当事人被控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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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九大辩护要点(定性、罪轻、无罪) 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近年来高发的罪名之一,本文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与案例,总结分析出九大辩护要点。供办案参考。 正文: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
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军,绰号“军军”,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李光辉,绰号“喜喜”,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孙军,男,1970年5月9日出生
关键词:传销犯罪;《刑法》;上下线;自首;坦白;有期徒刑一、犯罪罪名《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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