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行刑衔接 垄断协议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07年起,被告人丁某甲纠集多人,以串通投标、行贿、非法拘禁等多种非法手段插手江西省丰城市老城区拆迁。
2010年,丁某甲成立丰城市闽邑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通过暴力、威胁方法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逐渐形成了以丁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丁某乙、游某某、邹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实现非法垄断丰城市商品混凝土市场目的,2012年7月,闽邑建材有限公司与丰城市另外几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联合成立丰城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小组(2013年9月更名为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混凝土协会”)。
丁某甲作为该协会会长,一方面通过统一提高协会成员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统一降低销售垫资额度的方式,操纵混凝土市场价格;
另一方面,在市容监察大队有关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利用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混凝土协会会员的混凝土搅拌站及建筑商自建搅拌站进行强势打压,迫使建筑商不得不接受协会成员公司提供的高价商品混凝土。
2012年至2018年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混凝土协会名义强揽混凝土业务,强迫交易犯罪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并收取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会费1700余万元。
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丰城城区及周边商品混凝土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共计2.57亿余元。2020年1月18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甲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2020年9月28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丁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等11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19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及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1年6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引导侦查取证。2019年6月3日,应公安机关邀请,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在审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事实时,发现丁某甲等人垄断丰城市城区及周边混凝土市场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提出如下侦查建议:一是查明该犯罪组织与混凝土协会的关系。调取混凝土协会关于限制混凝土生产数量、固定价格、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自律小组和协会先后通知城区及周边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关于混凝土涨价的通知、协会会员微信群关于统一价格的聊天记录、内部管理办法、协会的职位等级和分工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该犯罪组织以协会为载体,借助协会的组织管理行为,实现组织垄断商品混凝土市场的非法意图。
二是查明该犯罪组织非法控制市场的手段。调取混凝土协会组织巡查队对非协会搅拌站实施的强势打压违法犯罪行为,丁某甲等组织成员拉拢、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公职人员选择性执法、非法限制非协会成员公司进入丰城市场的证据,以证明该犯罪组织以暴力为后盾,非法控制商品混凝土市场。
三是查明该非法控制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调取城区及周边工地混凝土全部由混凝土协会会员企业供应、非协会会员企业无法进入丰城市场的证据,丰城各工地混凝土价格是否与协会定价一致的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协会涉嫌垄断线索,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证明该犯罪组织非法控制市场的程度,以及是否构成行业垄断。
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对混凝土协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作出结论;有的协会会员单位反映企业系被迫加入协会,迫切希望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
混凝土协会长期非法控制商品混凝土市场的行为暴露出的相关行业乱象亟待整顿。检察机关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多次前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会商研讨,推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协会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二是协调侦查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反垄断调查取证的相互配合衔接,根据协会各会员单位实施垄断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等进行区别认定。
三是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丰城市混凝土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工信、住建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法庭审理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丁某甲没有通过混凝土协会对丰城商品混凝土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一是混凝土协会不仅没有垄断混凝土销售,而且通过打击无资质搅拌站,遏制了行业恶性价格竞争。二是丁某甲等人虽然实施了打击非法搅拌站违法行为,但并无相关机构认定构成垄断,不足以认定形成行业非法控制。
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丁某甲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危害性特征。一是该组织打击的对象并非“无资质搅拌站”,而是“非协会搅拌站”。
本案中两家有资质的公司前期因未加入协会屡次受到打压,后期被迫加入协会,参与了共同非法控制丰城商品混凝土市场,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
二是该组织打击非混凝土协会搅拌站的目的是垄断市场。对无资质搅拌站,该组织明知无权处置,不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却以拦车、缴钥匙、甚至拆除等违法犯罪行为擅自打压,其目的并非打击行业恶性价格竞争行为,而是排除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机会,实现其垄断市场的目的。
三是行政机关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不是认定非法控制特征的必要条件。虽然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协会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尚未出具调查结论,但该组织招揽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巡逻队,大量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为后盾统一了丰城城区及周边的商品混凝土价格,足以认定对丰城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丰城城区及周边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典型意义】(一)行刑衔接双向联动,形成打击垄断行为合力。本案中,丁某甲等人垄断丰城市城区及周边混凝土市场的行为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收集调取预拌混凝土协会协议、内部管理办法、统一商品混凝土价格的文件等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该协会强迫交易、价格控制等事实。
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协会涉嫌垄断线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多次前往了解进展情况并交换意见。
最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构成垄断,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建议丰城市民政局依法撤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对协会会员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8年销售额3%-8%的罚款,合计罚没2.86亿元。(二)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延伸职能助力行业清源。
预拌混凝土是城市建设基础性材料,近年来,国家对发展预拌混凝土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保障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快速发展。
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丰城市混凝土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工信部门加强对非法混凝土搅拌站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混凝土行业的行为监管;
建议住建部门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集中整治工作,促进了当地预拌混凝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破网打伞肃清壁垒,纪法衔接严惩“保护伞”。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通过选择性执法等方式包庇纵容,是导致丁某甲等人控制的协会垄断丰城混凝土市场的重要原因。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发现原丰城市市容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甘某某、大队长助理金某某等人充当“保护伞”的线索后,经共同研判后分别将相关线索移送宜春市纪委监委。
市场监管部门也按照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协同贯通要求,将相关线索移送宜春市纪委监委。后宜春市纪委监委对甘某某、金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检察机关对2人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
南通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万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不正当竞争 企业合规【基本案情】南通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家纺销售电子商务类民营企业。2017年12月初,X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因怀疑竞争对手J公司攻击了自己公司的网站,与技术总监杨某某等人商议后决定雇佣黑客攻击J公司网站(该网站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
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检例第97号) 【要旨】 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某,男,原“X号”平板拖船股东、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江,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1988年4月24日因扒窃被行政拘留10日,1991年5月15日因流氓斗殴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7月10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F县人民检察院。F县人民法院审理F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陈某、高某某、苏**、刘某某、王某、张某甲、刘某1、叶某甲、朱某、杨*某、陈某乙、贾星星、木**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豫142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胡某、陈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张某甲、叶某甲、朱某、杨*某、陈某乙、贾星星、木**不服,分别提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平,男,1956年10月1 1日出生,农民,1992~1994年任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向阳村副村长,1995年起任该村书记兼村长,2001年起任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1993年起历任通化市二道江区四届、五届、六届人大代表。200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二道江区人大常委会许可被逮捕。 被告人王斌
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军,绰号“军军”,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李光辉,绰号“喜喜”,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孙军,男,1970年5月9日出生
李某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编者案:轰动一时的邯郸远洋吕学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20年6月2日至7日开庭审理,历时一周时间,共计有4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被指控犯罪事实32起,指控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行贿等。笔者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了庭审。笔者的当事人被控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一、基本案情
一、根据刑法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是积极参加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其他参加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诉讼一直都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况,被拆迁人们由于各种交错的原因认为法院对征地拆迁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所偏颇,没有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维护人民利益。那么如果这种情况属实的话,被拆迁人们应该如何应对呢?今天京平律师带大家了解一则最新的与征地拆迁案件密切相关的政策。8月25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办案理念,保障办案质效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
案例一:县政府未正确理解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不足 基本案情 原告朱月亮、潘志仁系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村民,承包有该村土地。2013年,原告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温州大自然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城北示范小区(A2003)104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以土地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不属于该局记录、保存的信息为由作出答复。 2013年10月19日,
重要提醒:近期很多假冒律本律师名义对外宣传,请大家认准该官方唯一公众号,谨防被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x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徐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代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律师观点分析河北保定市蠡县留史皮毛城王某、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案经辩护张某死刑改判死缓辩护人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案件的审理经过、最终的判决结果(死刑改判为死缓)。 被告人王某、张某于2002年6月21日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分别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五年,后因发现二被告人有漏罪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