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诉讼一直都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况,被拆迁人们由于各种交错的原因认为法院对征地拆迁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所偏颇,没有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维护人民利益。
那么如果这种情况属实的话,被拆迁人们应该如何应对呢?今天京平律师带大家了解一则最新的与征地拆迁案件密切相关的政策。
8月25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办案理念,保障办案质效,促进矛盾化解,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其中在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方面有不少新的规定,即在征地拆迁类的行政案件中,被拆迁人们可以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法院的审判,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正义。
关于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
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受理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对照衡量其监督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关于监督申请书的撰写
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切入点。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二条对监督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
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关于申请监督材料的提交
申请监督材料齐备是受理条件之一。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关于申请监督的方式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不断拓宽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已经建立了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以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
申请人可以采取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便利方式提出监督申请。
关于申请监督的委托代理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以上是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的简要流程,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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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检察院不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经开始施行了,沈律师已经给朋友们简单介绍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检察监督、需要注意什么等内容。今天沈律师继续给朋友们讲讲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受理监督申请。 第一,当事人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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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这样申请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还应当附证据清单。事人申请监督同时符合各项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一、处罚依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二、执罚单位: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三、处罚范围及标准:(一)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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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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