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检察院不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经开始施行了,沈律师已经给朋友们简单介绍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检察监督、需要注意什么等内容。
今天沈律师继续给朋友们讲讲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受理监督申请。
第一,当事人对生效行政裁判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这一规则要求申请人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不满时才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第二,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再审;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之人。超过了规定期限检察机关也就不再保护。
第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也就是说,案件还处于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第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此时案件还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的状态,没有产生终局的效果,检察机关没有必要插手。
第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已经经过了审理,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理、检察机关是否采取监督已经成为了定局,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所以就不再审理。
第六,行政裁判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作出的;这明了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经过了实体的审理。
第七,申请监督超过申请期限的,不再受理。
第八,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理由依然是检察院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
第九,当事人可以对执行活动提起异议而未提出的,这也是要求申请人先行申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检察院不受理监督申请的法定情形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了,沈律师在最后做一下归纳,要么是超过了法定期限,要么是法院正在审理,要么就是已经经过了检察院或者法院的审查等。
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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