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万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不正当竞争 企业合规【基本案情】南通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家纺销售电子商务类民营企业。
2017年12月初,X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因怀疑竞争对手J公司攻击了自己公司的网站,与技术总监杨某某等人商议后决定雇佣黑客攻击J公司网站(该网站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
万某某通过QQ群与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建立联系。2017年12月12日上午,万某某雇佣刘某攻击J公司网站。
当日13时许,刘某雇佣朱某等人共同对J公司网站进行DDoS攻击,导致网站租用的服务器被封堵,J公司网站于当日17时15分至18时30分没有流量、不能正常运行。
J公司为应对流量攻击、恢复网站功能,付费进行抗DDoS攻击服务。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X公司、万某某、杨某某、朱某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21日,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X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万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
目前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引导侦查取证。2018年4月,应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发现X公司采取DDoS攻击的方式,破坏了J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和立案追诉标准,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引导侦查建议:一是调取涉案DDoS攻击记录、流量数据、防御日志、云服务器工单等客观性证据,明确攻击方式、攻击时间、不能正常运行时段等事实。
二是调取被害单位案发前用户情况,包括个人用户、商户注册时间、数量、交易情况等,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数量。三是调取被害单位购买安防服务的合同、费用支付明细等,查明网络攻击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同时,为保障涉罪企业的正常运营,基于全案情节,建议对各犯罪嫌疑人均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开展进一步侦查,补充完善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一方面公安机关并未能调取到J公司网站会员信息,致使服务器用户数量不明;另一方面涉案公司均系南通市家纺销售电子商务民营企业,案件起因系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注重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依法保护被害企业客户信息。网站用户数量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电商平台赖以生存的核心竞争力。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被害公司相关会员信息电子数据,但装订成秘密卷,仅提供办案单位及律师审阅,庭审中不做公开质证,同时及时告知被害公司对相关证据采取的保密措施和知悉范围,消除被害单位担心数据外泄的顾虑,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二是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基于DDoS攻击类案件办理存在的技术溯源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经济损失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检察机关依托南通市金融网络犯罪研究基地,发挥学术、技术委员会作用,与高校教授、网络技术人员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用户数量、经济损失、因果关系等问题充分研讨,为案件处理提供理论支撑。
三是促成双方和解。检察机关多次实地走访两家单位,从家纺销售电子商务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释法说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X公司自愿向J公司赔偿人民币50万元。
法庭审理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攻击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排他性、网站注册用户数量不能排除系案发后新增等辩护意见。
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网站受流量攻击不能正常运行等发表意见,结合证据答辩如下:一是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腾讯云服务器异常诊断报告、腾讯云工单、安防协议等证据,被告人商议攻击的时间点、被告单位向黑客转账的时间点与网站实际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点、被害单位购买防护包、委托安防公司防护的时间点相互对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单位雇佣黑客攻击被害单位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1小时以上。
二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取截至案发时的网站注册用户数据,在去除无效数据和重复数据后应认定为网站用户数。同时被害单位提供的网站鉴定文书以及案发前两年申报材料、新闻报道,亦显示网站用户情况及增长情况,为准确认定网站用户数夯实了证据基础。
【典型意义】(一)准确认定采取流量攻击妨碍、破坏竞争对手网络服务的行为性质,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践中,利用流量等技术手段攻击竞争对手网站是同行恶意竞争的常见手段。办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审查攻击手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提供网络服务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对行为人出于恶意竞争、打击报复等目的,以流量攻击的方式,致使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应从一重罪处断。
(二)发挥案例法治教育作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推动企业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意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一方面,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送法进企业”,邀请涉案企业代表参加法治讲座、公开听证、旁听庭审等,帮助企业明确市场竞争主体权利义务、争议解决途径;
另一方面,结合办案,通过实地走访等,针对公司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规章制度,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行刑衔接 垄断协议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07年起,被告人丁某甲纠集多人,以串通投标、行贿、非法拘禁等多种非法手段插手江西省丰城市老城区拆迁。2010年,丁某甲成立丰城市闽邑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通过暴力、威胁方法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
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检例第97号) 【要旨】 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某,男,原“X号”平板拖船股东、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长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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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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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定罪量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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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网络服务渎职罪。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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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取保吗这个问题,虽然这是涉嫌犯罪,但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是取保的可能不大,不过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朱某是一名自由IT工作者,也称黑客,其为了牟利的目的,独自制作了一款病毒软件,该病毒感染电脑后能够在受害者电脑上执行任意代码, 包括窃取凭据及劫持流量来获利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后被人举报,朱某被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史晓东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二、办案经过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朱某,之后史晓东律师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1款基本案情: 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长安子站)系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确定的西安市13个国控空气站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郭某、卜某某、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
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怎么规定的概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犯罪客体本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般如果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
一、案件基本信息案号:青开发公(长)拘通字(2019)12号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委托人:周某某,男,1987年生,职业:工人本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曹磊、孙鹏二、基本案情(一)案件基本事实2018年8月始,周某某大学毕业后应聘青岛某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负责网站开发,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公司底薪加网站开发提成。合同签订后,网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提成,而且周某某听说网络公司经常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1、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