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真实案例判决(一)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导语】
现如今,科学技术的普及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的生活观念,在网络不断发展的同时,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开始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的危害了我国公民的财产安全。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实务中适用的并不算特别多,所以很多人对它并不了解。
【刑法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犯罪构成】根据“两高”2011年8月1日《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案件解释》)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对于是否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与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
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侵入行为是故意行为,过失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犯罪。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法第287条)。
实施本罪行为,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369条第1款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实务中适用的并不算特别多,所以很多人对它并不了解。那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何处罚?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
王某曾任A公司首席运营官,分管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部门。分管期间,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某掌握了该公司数据库账号和密码,且对数据提取申请有审批权限。
之后,王某不再分管各部门,但是未将自己持有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告知并上交A公司。
数月后,王某提出离职,离职当日,王某登录A公司数据库将客户名单文件夹下载转移至个人U盘、电脑。同时,将企业邮箱内的《公司商业计划书PPT》、发件箱、收件箱内的全部文件下载至个人电脑。
年底,王某利用其下载的A公司相关资料与B公司进行洽谈合作,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相关咨询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王某分得20万元。
检察机关遂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相比较一般工作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更容易获取公司经营的相关数据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数据的提取享有审批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目的应当基于公司利益,当行为人出于个人目的而获取公司的数据信息,尽管该行为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仍不能掩盖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罪基于保护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目的,旨在对非法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予以打击。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体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即达
法律主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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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苏1091刑初52号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本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一、什么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
什么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你好,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就应当予以立案追究。2、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尖端科学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立案。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的防建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黑客犯罪不断涌现,给计算机系统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我国刑法规定并不足以遏制各种黑客犯罪,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提供入侵程序等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鉴于我国刑法对黑客犯罪划定犯罪圈过小的情况,为更好的打击犯罪,《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适应打击黑客犯罪的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
案情简介:笔者代理一宗因开发、销售外挂APP案件,在校大学生W某开发外挂类APP通过网站卖给他人,被人用于薅京东商城羊毛(通过外挂获取本不应该获取的平台红包、新人补贴等等,继而通过外挂APP批量下单、虚拟IP等等方式,低价购入商品再转卖获利),同案人C某使用W某开发的涉案APP及从他人处购入的同类型外挂APP,累计低价下单购物1000多万元,继而加价转售,获利约60万元。W某作为开发者将具有破坏计
一、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判刑规定1、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量刑标准为:行为人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既遂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
2018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被刑事拘留。张某姐姐委托郭凤启律师为其辩护人,郭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与邳州市公安局专案组多次沟通,了解了本案的主要案情,提出张某没有参与该非法系统的研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并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专案组未予准许。在专案组报请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天黄金期间,及时与承办检察院官联系沟通,也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