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苏1091刑初52号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本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筱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苏某通过APK逆向等手段,破解手机淘宝客户端的签名技术,并编写手机淘宝HOOK插件程序和接口调用程序,打包后利用121x83的QQ账号在互联网上多次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售,其中以1888元的价格出售12次,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1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656元。
该程序具有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不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系统数据的功能。
经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该程序能获取手机淘宝签名算法,得到手机淘宝签名后参数。
2020年1月底,被告人陈某在暗网上看到有人求购淘宝现金红包自动收发程序,便使用“potato”境外聊天软件与买家商议具体事宜。
后通过240xx125的QQ账号与被告人苏某联系,由暗网买家付款购买手机淘宝签名插件,在此基础上,被告人陈某编写专门的程序,通过破解模拟手机淘宝的协议,绕过“淘宝现金红包”风控拦截策略,并提供8xx189的香港手机卡号给暗网买家,让其注册阿里云账号和服务器,在明知暗网买家用来为境外赌博网站支付结算赌资的情况下,将已经部署该程序的25台阿里云服务器提供给买家,违法所得共计3个多比特币(约合人民币17万余元)。
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其中2台服务器数据技术恢复后进行远程勘验,发现暗网买家利用部署在该服务器内的淘宝现金红包自动收发程序领取手机淘宝红包共计56848803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陈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笔记本电脑2台、华为手机1部、中国移动香港储值卡1张;
扣押被告人苏某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17万元;被告人苏某退出违法所得24656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苏某、陈某进行了讯问,举证了被告人陈某、苏某的供述与辩解、未到庭证人秦某、高某、廖某的证言、账单截图、QQ信息截图、QQ好友列表截图、支付宝账单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用服务器的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举报材料、委托书、案件信息不予公开及不公开审理申请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典司鉴[2020]电子鉴字2011042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扬州市公安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扬州市公安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苏某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
结合被告人苏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苏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656元,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某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1部、中国移动香港储值卡1张、扣押的被告人苏某笔记本电脑1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东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继霞
书 记 员 王超颖
一、什么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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