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笔者代理一宗因开发、销售外挂APP案件,在校大学生W某开发外挂类APP通过网站卖给他人,被人用于薅京东商城羊毛(通过外挂获取本不应该获取的平台红包、新人补贴等等,继而通过外挂APP批量下单、虚拟IP等等方式,低价购入商品再转卖获利),同案人C某使用W某开发的涉案APP及从他人处购入的同类型外挂APP,累计低价下单购物1000多万元,继而加价转售,获利约60万元。
W某作为开发者将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提供给他人,且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法定刑3-7年),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经过笔者辩护,最终获得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附:辩护意见纲要
一、W某认罪态度好,涉案情节相对较轻。
1.W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同案人C某涉案金额绝大多数都跟W某无关,恳请检察机关予以区别处理。
3.W某是在校就读大学生,因本案已对其学业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司法政策恳请对其不予起诉。
二、辩护人提供同类型案件检察文书和裁判文书,恳请检察机关对W某从宽处理。
(一)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涉及本罪罪名且情节更为严重的案件被相对不起诉,请检察机关予以参考。
就在本案批捕程序期间,本辩护人在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宗同罪名案件,三名主犯销售“外挂”APP获利XX余万元,且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均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另通过检索相关公开的检察文书,全国各地亦有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提供程序、工具100人次以上或获利25000元以上),但被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先例,亦提供给办案单位。
辩护人将以上不起诉决定书提供给办案单位,供办案时予以参考。在结合W某的涉案情节,恳请办案单位对W某从宽处理,对其不予起诉。
(二)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对W某还是有起诉的必要,恳请对其量刑建议判处缓刑。
参照省内同类型判例,有诸多案情较本案情节更为严重的可判处缓刑,恳请贵院予以参考。
1.参考省内同类型案件判例,有诸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判例,其中不乏有很多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但仍判处缓刑的。
2.根据一些法院公众号的近期推文,也有涉及本罪但金额数十万的主犯被判处缓刑的先例。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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