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杭州某商贸公司通过APP非法放贷,技术部门员工涉嫌诈骗罪全部被刑事拘留。韩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韩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存在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涉案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韩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韩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韩某入职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技术部门做程序员,负责后端开发,一开始该商贸有限公司是做电子商务的,后端负责维护商城。
2018年9月份左右,老板交给技术部门放贷APP,要求程序员进行维护、修复BUG,调整功能。该商贸公司通过APP非法放贷,技术部门员工涉嫌诈骗罪全部被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韩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韩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韩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韩某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韩某依法能否认定为从犯?
【辩护意见】
一、 韩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存在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一) 韩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放贷APP通过签订代扣协议扣回服务费的行为,被害人系明知且同意,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2018年9月份左右,老板交给技术部门放贷APP,要求程序员进行维护、修复BUG,调整功能。
放贷APP在交给技术部门时,系统已经完善,整个操作流程已经确定。技术部门员工在测试软件时发现,用户下载APP后,需要注册账号、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签署代付代扣协议以及授权通讯录,用户点击立即借款后可以看到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实际到账金额、扣除的服务费、需还款金额等。
本案中的代扣协议扣回的服务费,实质上就是指砍头息,不能说凡是存在砍头息的高利贷都一律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客户在借款前就被明确告知砍头息的存在,代扣行为则不宜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客户也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借款还款,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 韩某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存在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韩某等技术部门员工,虽然看到放贷APP中存在代扣协议可以扣回服务费,看到“利息低、下款快“等广告诱导,但是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是通过欺诈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帮助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2020年第5期《人民司法》刊登的《审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如果行为人仅是以低息、无抵押等虚假宣传方式诱骗被害人借款,但借款中没有采用欺骗、威胁的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即使韩某在测试放贷APP时,有“利息低、下款快“等广告诱导,但是广告导致的结果也仅仅是使借款人下载APP,并按照APP上的指引进一步了解实际的借款情况,属于辅助欺诈行为,并非运营商非法占有目的他人财物的核心欺诈行为。
客户在明知需要代扣服务费的情况下,同意通过放贷APP借款,亦不能认定运营商的非法占有目的。韩某等技术部门员工与运营商无任何直接接触,对于运营商是否存在诈骗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具体明确的认知,更加不具有帮助运营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 涉案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一) 韩某所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如前所述,涉案公司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放贷等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可能是非法经营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公司以单位名义提供帮助,构成单位犯罪。
2018年5月,韩某入职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技术部门做程序员,负责后端开发,一开始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做电子商务的,后端负责维护商城。
2018年9月份左右,老板交给技术部门放贷APP,要求程序员进行维护、修复BUG,调整功能。杭州轴心商贸有限公司,有电子商务的核心业务,并非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也并非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单位名义帮助运营商维护放贷APP,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 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1. 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技术部门主管,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管给韩某等技术部门员工下达维护指令,韩某仅负责传达单位领导指令,根据单位领导的命令对APP进行维护,其作为普通技术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即使韩某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一、韩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韩某入职后,只是负责传达技术部门总管的指令,不具有任何实际上的管理职责。劳动合同无法体现韩某的技术部门管理层地位,所得工资和技术部门其他相同工种的员工相差不大,并未享受到任何违法所得的提成或奖金。
二、韩某等普通技术员对于运营商非法放贷所起的作用较小。放贷APP给到技术部门时,已经是可以上线运营的完整APP,维护行为对于运营商的帮助极小,只是解决一下APP运行问题,并未涉及被害人借款、下款、还款的核心技术问题。
三、 韩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对韩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具体理由如下:
一、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在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其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韩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参与程度不高,只是根据单位领导指令维护放贷APP,其法律意识淡薄一开始并不明知运营商构成诈骗犯罪,归案后深刻认识到非法放贷的违法性与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三、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同案犯均已归案,对韩某取保候审不存在妨害侦查的危险性。
四、韩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韩某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导读】杭州某商贸公司通过APP非法放贷,技术部门员工涉嫌诈骗罪全部被刑事拘留。韩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韩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存在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涉案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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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绩吗? 具体是什么情况?这种放出来机会不大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如果构成犯罪,仍应当判处刑罚。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五种
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会在二个月内判刑,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则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要经最高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你好,根据具体案情帮你分析处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受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一个月内申报工伤,也可由劳动者自受伤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申报工伤后,会进行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书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伤残补助金数额。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需要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能够享受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数额标准赔偿
试用期辞退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辞退后,劳动者有权利获得试用期间的工资,如果构成非法辞退,还可以要求其他的赔偿或者补偿
拘留不等于必然会判刑,但如果确有诈骗事实,数额较大,当然就要判刑
公司压两个月的工资是不合法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如果员工是被刑事拘留,并且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因此将其开除,如果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单位不能将其开除;如果员工是被司法拘留或者行政拘留的,则除非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这属于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可以将员工开除,否则单位不能因此开除员工。【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下分析1,首先来说,在一公司做了12年还多没有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现在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可以要求支付两倍工资,但你最多只能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2,对于社
您好,不一定。失信被执行人要是没有钱还的话,可以将其告上法院,法院是会按照其它的方面来进行处理的,但并不一定是会被拘留。如果被执行人隐瞒财产拒不执行的,可能会被拘留。
个人所得税和社保是可以分开的,没有问题
你好!如果事实是公司辞退员工的,公司可以在离职证明中写明被辞退。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导读】2021年,谭某从陆某某处得知杭州地区卖淫报酬较高,谭某朋友了解到该情况后要谭某介绍陆某某想要尝试卖淫活动,谭某介绍陆某某给朋友认识并且帮助朋友开房实施卖淫活动。2021年,谭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谭某开房的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不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更宜认定谭某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2.谭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的公司业务类型、合同、业务员具体行为、涉及金额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长期并正在代理非法集资类型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必要时委托律师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或缓刑,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你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一般处拘役,并处罚金);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