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杭州某商贸公司通过APP非法放贷,技术部门员工涉嫌诈骗罪全部被刑事拘留。韩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韩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存在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涉案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韩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韩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韩某入职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技术部门做程序员,负责后端开发,一开始该商贸有限公司是做电子商务的,后端负责维护商城。
2018年9月份左右,老板交给技术部门放贷APP,要求程序员进行维护、修复BUG,调整功能。该商贸公司通过APP非法放贷,技术部门员工涉嫌诈骗罪全部被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韩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韩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韩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韩某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韩某依法能否认定为从犯?
【辩护意见】
一、 韩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存在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一) 韩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放贷APP通过签订代扣协议扣回服务费的行为,被害人系明知且同意,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2018年9月份左右,老板交给技术部门放贷APP,要求程序员进行维护、修复BUG,调整功能。
放贷APP在交给技术部门时,系统已经完善,整个操作流程已经确定。技术部门员工在测试软件时发现,用户下载APP后,需要注册账号、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签署代付代扣协议以及授权通讯录,用户点击立即借款后可以看到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实际到账金额、扣除的服务费、需还款金额等。
本案中的代扣协议扣回的服务费,实质上就是指砍头息,不能说凡是存在砍头息的高利贷都一律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客户在借款前就被明确告知砍头息的存在,代扣行为则不宜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客户也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借款还款,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 韩某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存在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韩某等技术部门员工,虽然看到放贷APP中存在代扣协议可以扣回服务费,看到“利息低、下款快“等广告诱导,但是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是通过欺诈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帮助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2020年第5期《人民司法》刊登的《审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如果行为人仅是以低息、无抵押等虚假宣传方式诱骗被害人借款,但借款中没有采用欺骗、威胁的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即使韩某在测试放贷APP时,有“利息低、下款快“等广告诱导,但是广告导致的结果也仅仅是使借款人下载APP,并按照APP上的指引进一步了解实际的借款情况,属于辅助欺诈行为,并非运营商非法占有目的他人财物的核心欺诈行为。
客户在明知需要代扣服务费的情况下,同意通过放贷APP借款,亦不能认定运营商的非法占有目的。韩某等技术部门员工与运营商无任何直接接触,对于运营商是否存在诈骗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具体明确的认知,更加不具有帮助运营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 涉案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一) 韩某所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如前所述,涉案公司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放贷等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可能是非法经营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公司以单位名义提供帮助,构成单位犯罪。
2018年5月,韩某入职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技术部门做程序员,负责后端开发,一开始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做电子商务的,后端负责维护商城。
2018年9月份左右,老板交给技术部门放贷APP,要求程序员进行维护、修复BUG,调整功能。杭州轴心商贸有限公司,有电子商务的核心业务,并非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也并非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单位名义帮助运营商维护放贷APP,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 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1. 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技术部门主管,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管给韩某等技术部门员工下达维护指令,韩某仅负责传达单位领导指令,根据单位领导的命令对APP进行维护,其作为普通技术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即使韩某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一、韩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韩某入职后,只是负责传达技术部门总管的指令,不具有任何实际上的管理职责。劳动合同无法体现韩某的技术部门管理层地位,所得工资和技术部门其他相同工种的员工相差不大,并未享受到任何违法所得的提成或奖金。
二、韩某等普通技术员对于运营商非法放贷所起的作用较小。放贷APP给到技术部门时,已经是可以上线运营的完整APP,维护行为对于运营商的帮助极小,只是解决一下APP运行问题,并未涉及被害人借款、下款、还款的核心技术问题。
三、 韩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对韩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具体理由如下:
一、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在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其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韩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参与程度不高,只是根据单位领导指令维护放贷APP,其法律意识淡薄一开始并不明知运营商构成诈骗犯罪,归案后深刻认识到非法放贷的违法性与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三、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同案犯均已归案,对韩某取保候审不存在妨害侦查的危险性。
四、韩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韩某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你好,被取保候审并不是就此结案了,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这个案件公安机关还是会继续侦查,侦查结束后会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要经过法院判决,建议你立即聘请律师,为你争取最轻处罚
【导读】2021年,谭某从陆某某处得知杭州地区卖淫报酬较高,谭某朋友了解到该情况后要谭某介绍陆某某想要尝试卖淫活动,谭某介绍陆某某给朋友认识并且帮助朋友开房实施卖淫活动。2021年,谭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谭某开房的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不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更宜认定谭某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2.谭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
帮信罪不起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
视具体状况而定。如果只是被刑事拘留但是并没有构成犯罪,没有定罪就不会有案底,如果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定罪就会有案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被羁押后取保候审的时间不算刑期,刑期都是从刑罚判决之日起算。2、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你好,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是否判刑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取保候审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如果是经过法院判决有罪,就会留下案底,如果法院的判决无罪,就不会留下案底。就案底来说,刑事拘留会有两种结果,就是不留案底和留有案底。留不留案底,要根据情况而定。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属于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范畴。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一般在3日内就会批下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导读】杭州某商贸公司通过APP非法放贷,技术部门员工涉嫌诈骗罪全部被刑事拘留。韩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韩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存在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涉案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
刑拘取保候审之后有会被判刑的可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你好,一、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
您好,如果单位犯罪和员工没有直接关系,一般都是配合调查处理,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您爱人知情或者参与,另当别论,尽量谨慎些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法律分析:银行卡被冻结可能是因为出现恶意套现、伪造信息等异常交易,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相关交易记录、交易合同等,去当地详细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
量刑要考虑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调取有利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2、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1、公安冻结的话联系冻结公安机关,配合相关的涉案调查。你说卡里面的余额是干净的,那你就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些资金的来源。银行风控冻结就找银行确认风控的具体原因,同时解释账户交易资金的来源。银行卡冻结有银行冻结和司法冻结Q ,司法冻结在这里遇到的情况主要以公安部门的司法冻结为主。2、银行冻结主要是银行风控限制和止付锁定。你的银行卡存在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银行卡平时交易频繁,快进快出,大额交易较多, 短
一、涉嫌诈骗罪可不可以被取保候审1、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
【法律意见】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捕而取保候审,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要将案卷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把案卷呈报检察机关,待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可以直接起诉。另外公安机关有对案件嫌疑人给予拘留、取保候审的权力,但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超期羁押。作公诉处理不是一定要被刑拘。【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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