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15年4月,李某到天津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位于XX区的汽车配件公司委托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宋某口头约定每年把50%的利润寄到美国,最近几年给李某的利润越来越少,而公司的业务额是逐年增加的,且经李某律师查寻,该公司于2015年1月,全部股权已变更至宋某名下,造成李某损失约80余万元美金。
李某认为,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利益,遂至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二、根据指控可能涉及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辩护要点
2016年,对该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上李某的签名进行了重新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该公司在工商局存档的股东决定(检材1)、董事会决议(检材2)、股权转让协议(检材3),其中三份检材第三页上的三个李某签名字迹是李某本人书写;
检材3第一、第二页上的李某签名字迹不是李某本人所写。三份检材的第三页与各自的前两页不是同时排版、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
马兵律师认为,当前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判决结果
经过马兵律师的有效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该案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检察院认为该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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