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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的有效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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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的有效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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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被告人丁某明知安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并从中进行抽水 ,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手机卡借给安某某使用,为安某某提供资金结算账户,丁某名下银行卡赌资流水金额十几万。

案发后,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鉴于丁某系从犯且并未获利,丁某被刑拘后,在批捕阶段,辩护人书面提交了不批捕法律意见,检察院予以采纳,未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院阶段,结合被告人丁某系从犯且系初犯,系自首、认罪认罚、区分量刑等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丁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丁某拘役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办案总结:当被告人众多的刑事案件,在量刑时按被告人参与度及相应量刑情节,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做到区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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