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对于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明确,各地对情节严重的适用认识不一致,掌握标准不一;
对同一事实、同一情节,不同执法人员或不同地区都存在事实、情节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差异。为此,本人以案为例,对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适用发表粗浅的见解。
一、案例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2014年2月3日至2月12日期间,甲、乙、丙三人商议合伙开设赌场,由甲负责赌场的经营,由乙负责组织参赌人员,由丙负责在赌场内抽水;
赌场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每天十多人参赌,每盘抽水100元,共计抽水渔利15万余元。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乙、丙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三人系共同犯罪,其中甲为主犯,乙、丙为从犯。
起诉后,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情节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并同时认定三被告人情节严重,对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乙、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均分别并处罚金。
三人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其犯罪不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于是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但根据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因此量刑偏重。
据此,改判甲有期徒刑三年,乙、丙有期徒刑二年,维持并处罚金。
二、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中三被告人开设赌场,抽水渔利15万余元是否属于开设赌场中的情节严重情形;
2.网上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是否可以适用于本案和其他开设赌场行为。
三、评析意见
对此问题,否定者认为不能适用,理由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条文为明确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司法解释只明确了网上赌博和利用赌博机赌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特殊规定不能普遍适用于一般情形,不能随意扩大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二)根据开设赌场罪罪名的由来,开设赌场罪是从赌博罪中分列出来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赌博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
社会上开设赌场的情况基本普遍存在,如棋牌室、茶楼等地普遍有赌博行为,而司法实践中对赌博罪与其他开设赌场行为构成的开设赌场罪的区别界定并不明确。
开设赌场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特别严重,如果参照网络赌博和利用赌博机赌博的标准认定情节严重,打击面过大,导致罪刑不相适。
本人认为,上述理由并不充分,网上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可以适用于本案和其他开设赌场行为:
(一)从立法原意分析,可以适用。
1.《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或数额达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从上述规定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从抽头渔利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参赌人数、赌资累计金额等方面认定,且二个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一致:抽头渔利金额和违法所得方面,都是以3万元为标准;
参赌人数方面,都是以120人为标准;赌资累计金额方面,都是以30万元为标准。这个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网络赌博和利用赌博机赌博司法解释均是二高一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二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网络赌博和利用赌博机赌博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承继和细化的关系。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聚众赌博”的定罪标准为:(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赌博案的立案标准与该规定一致。
综合上述规定分析,网上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为:抽头渔利金额和违法所得、参赌人数、赌资累计金额达到《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赌博案件立案标准的6倍。
司法解释对网上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情形予以明确,并不是因为网上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在情节严重情形方面相较于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具有特殊性,而是基于这两种行为在场地和赌博工具方面具有特殊性;
如果是基于二者在情节严重情形认定方面具有特殊性的话,二个在时间上相距四年的司法解释就不会以同样的标准来设定认定标准,标准的同一性可以体现立法者对于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统一的,故无必要对普遍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网上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适用于一般情形不是随意扩大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而是基于对司法解释体现的统一认定标准的理解。
2.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请示,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能否类推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14年12月22日《关于第七条是否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已经明确,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以外的其他开设赌场案件,应当参照适用“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的有关规定。
该答复意见体现了一般情形可以参照适用司法解释对于特殊情况的规定。
(二)刑法规定对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升格量刑幅度,是基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考虑。从社会危害性分析,没有必要对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设定更高的认定标准。
从现阶段的现实情况看,其他开设赌场行为呈现以下特点:
1.因法制观念淡薄,对开设赌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为其暴利性和刺激性所吸引,农村地区此类案件多发且成上升趋势;
2.赌博方式多样化,赌场流动性大、分工细,一般为团伙性犯罪。赌博规模大,每场赌博输赢少则几千上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赌场内部分工明细、只能完善,由专人负责选场地、放哨、放高利贷、维持秩序,有的甚至纠集未成年人参与;
3.因赌场多选择偏远的农村或地下室、山里等不宜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地点,聚集的赌博人员众多,容易诱发爆炸、失火等意外事件;
因赌博人员之间容易发生争吵或赌场为追讨高利贷而采取非法手段,故容易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件。
虽然网上赌博和利用赌博机赌博具有传播面广、打击难度打大的社会危险性,但从其他开设赌场行为的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其开设赌场行为,对社会秩序和风气的影响程度、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不比网上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轻微,没有必要对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设定更高的认定标准。
开设赌场罪量刑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简介 某KTV经营期间,为招揽顾客,促进该KTV消费,A某等人自2020年中旬引进一个叫G某的人带领的“氛围组”,在该ktv进行淫秽表演。持续至案发2021年1月。二、法律法规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 组织淫秽表演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强化,该罪名被充分的激活。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该刑法条文中显然明确了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罪状中就有情节严重的内容,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含糊,可操作性差,且缺乏客观、科学、统一的认定标准,以致司法适用中出现分歧。 (一)情节严重的定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学界普遍认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形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要件,但对于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
开设赌场罪中“赌博机”的认定 开设赌场,一定是以盈利为目的,且以经营博彩业这种行为方式来盈利,“盈利”、“博彩业”属于开设赌场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仅仅是一般的生产经营行为,其中夹杂促销抽奖游戏,一般不宜认定为开设出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赌博机”,在涉赌案件中,标准的称谓是“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就明确了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四种情形: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对于前两种以及最后一种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实践中没有太大争议,但对第三种即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这一情形的认定中,对如何认
您好,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按照您的描述,您的情况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这边建议您直接委托律师辩护。如果您需要律师介入,可以联络我沟通一下具体细节,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是免费的,您可以在我的回答上方或者个人主页找到联络方式)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案情简介】2020年2月,刘某退休后闲来无事,向老张要了一个亚星网站的赌博账号,用2万元人民币购买了虚拟分后使用该账号进行赌博。按照该网站的规定,刘某可以享受下注量(码量)12‰的返利。2020年6月间,刘某将赌博账号借给小王、小陈玩,并从中获得6‰的返利,即网站返利的一半。案发时,刘某共获利6000余元。2020年10月30日,公
法律分析:网络开设赌场涉嫌犯罪,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比如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如果具体情形满足开设赌场的法定情形的,按照开设赌场的量刑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
开个麻将馆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只是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单纯的开设麻将馆不构成犯罪;2、如果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麻将馆为名义提供赌博场所的,属于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
基本案情:被告人丁某明知安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并从中进行抽水 ,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手机卡借给安某某使用,为安某某提供资金结算账户,丁某名下银行卡赌资流水金额十几万。案发后,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鉴于丁某系从犯且并未获利,丁某被刑拘后,在批捕阶段,辩护人书面提交了不批捕法律意见,检察院予以采纳,未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院阶段,结合被告人丁某系从犯且系初犯,
主犯和从犯被处的罚金一样的原因主要是:1、对于主犯和从犯,刑法规定了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如果已经对从犯在主刑的量刑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对于辅加刑的罚金,法律并无规定从犯的罚金一定要比主犯的罚金要少。2、根据规定,对于罚金金额,要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确定罚金金额。所以,法院在已经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下,根据具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母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庭审调查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市人民检察院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成立,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1、从开设赌场罪的定义分析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是不能宣告缓刑的,可以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是,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还要求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如果犯罪情节重,是要依法从重处罚的。
你好,你提问的开设赌场罪没收财产问题回答如下:开设赌博犯罪,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于其以前做生意的合法收入,不可以追缴并没收。《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
一、开设赌场罪是怎么量刑的1、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4、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算违法的,一般是会被行政处罚的,严重的话,会构成赌博罪的,会负刑事责任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一般难以追回。你本人也属于聚众赌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收集证据向警察举报,如果你能积极举报他人的赌博,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兰祖某犯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指控为主犯辩护成为从犯,刑期少判1年以上。辩护律师杨振中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传*,于河北省武邑县,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林天某犯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先取保候审,后判缓刑。林天某辩护律师杨振中。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开设赌场罪当然是严重的。行为人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