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就明确了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四种情形: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对于前两种以及最后一种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实践中没有太大争议,但对第三种即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这一情形的认定中,对如何认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分歧较大。
那么,该如何正确理解“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笔者认为应当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1、上下级之间应有意思联络
所谓上下级,是指赌博网站代理与上线或者其所发展的下线之间的关系。实践中,赌博网站一般设有管理者→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多个级别。
从代理权的来源看,总代理的代理权来源于赌博网站管理者或者股东等人,下级代理的代理权则来源于招募其的上级代理。在民事代理中,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授权形式是最为常见的,而赌博网站的授权一般不以书面形式作出。
在刑事审查时,双方之间授权的意思表示与接受需要通过二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来判断。
实践中常仅抓获一名代理而未能同时抓获其上线,无法直接通过二者的口供印证是否有授权的意思联络,需要通过代理所具有的权限来判断是否存在意思联络。
在具有代理账号的情形中,代理账号是为赌博网站实施代理行为的重要工具,代理账号的授予可认为是双方授权及接受的表示,因此,在行为人有代理账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其代理。
在利用会员账号接受投注的情形中,行为人要成立代理,还需要与上线代理或赌博网站有意思联络,若没有意思联络,仅是自己拿着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接受投注实现营利目的的,不能认定为网站代理。
从共犯角度来看,因意思联络的缺失,也无法以代理的共犯来认定。具体审查时,若行为人仅有一个会员账号,则无法证实其是普通的会员或是代理。
但行为人若能获得多个会员账号,并将持有的会员账号给其发展的会员,意味着其得到赌博网站的授权,可以获得多个会员账号用以发展会员,其通过为网站发展会员的行为证实对该授权表示接受,二者之间可以认定有作为代理的意思联络。
但若行为人没有赌博网站的任何账号,仅是在线下收取多人投注,无法证实其有获得网站的授权从而认定为代理。账号是行为人和赌博网站建立联系的直接枢纽,如果行为人没有网站账号(会员或者代理),即便主观上有担任代理的意图,客观上也不具备为赌博网站扩大影响力的能力,难以评价为代理。
从民事代理的角度来看,没有赌博网站的账号,意味着与赌博网站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亦没有得到网站的授权,其在接受第三人的投注时,并不能代表某一赌博网站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因此,对于没有会员账号而接受投注的行为人,不能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2、有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或者招募下级代理的行为
赌博网站代理的职责是通过发展下线,为赌博网站发展更多的会员在赌博网站参与投注,扩大网站的影响力,获取更多利益。但对于下线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
对下线包含下级代理和网站注册会员没有争议。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赌博呈现出“顶端网站+底部线下”的金字塔模式。
行为人利用掌握的会员账号,在线下吸收大量参赌人员投注,线下参赌人员并不具有赌博网站的账号,由行为人统一在赌博网站上用自己的会员账号投注。
对该类参赌人员能否认定为行为人所发展的下线?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发展下线限制在网络空间,将会极大地限缩了代理的概念,造成打击不利。笔者认为,如果对于金字塔底部的任何接受投注行为均认定为代理,则扩大解释了代理概念,造成打击面过广。
一般而言,赌博网站在发展代理或者会员时,每个代理或者会员所持有的账号都有投注额度的限制。赌博网站或上级代理通过设置授权投注的额度等对所发展的会员或者下级代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对于赌博网站而言,发展会员是赌博网站发展壮大的基础,注册会员与网站之间具有较强的粘附性。对于代理而言,只有发展网站注册会员,才能掌握其所发展的会员在赌博网站的行为,才与所发展的人员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如果只是利用个人会员账号接受线下人员投注,不发展网站会员,投注人员与网站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也不存在任何依附和从属关系。
行为人只是利用网站设定好的投注越多返水越多的规则,通过线下收取更多的赌资来实现自己的营利目的。对线下投注人员而言,其并不知晓自己的投注去往何处,此类投注人员与网站的粘附性较弱,并不会长期稳定的在赌博网站上投注。
赌博网站对该类投注人员并无管理与被管理或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因此,若行为人所接受投注的人员并非其发展的网站会员,其对该投注人员也无任何管理或控制,不能体现代理的权限和特征,故对线下投注的人员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发展的会员。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
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害人害己。案情简介2020年4月至6月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被告人李某注册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并为赌博网站发展玩家并接受投注。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160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160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若符合缓刑的规定,则可以缓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有什么区别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在规模大小、时间以及人员确定性上都有所不同。两者的具体不同包括: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而开设赌场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赌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
开设赌场罪中“赌博机”的认定 开设赌场,一定是以盈利为目的,且以经营博彩业这种行为方式来盈利,“盈利”、“博彩业”属于开设赌场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仅仅是一般的生产经营行为,其中夹杂促销抽奖游戏,一般不宜认定为开设出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赌博机”,在涉赌案件中,标准的称谓是“具
来源:网络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对于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明确,各地对情节严重的适用认识不一致,掌握标准不一;对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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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网上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发展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互联网再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弊端。许多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传播的东西在网络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那么网上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网上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
一、网上开设赌场罪拘役缓刑可以吗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网上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按开设赌场罪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不严重的,是可以判处缓刑或者拘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缓刑条件
刑法修正案(六)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如因开设赌场而涉嫌赌博罪,缓刑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1993 年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因涉嫌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 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邵波,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男,1987 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20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中,我方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当事人袁某的辩护人。2018年,袁某受朋友邀请,到缅甸为“葡京之夜''、“东方国际”等赌博平台工作,担任赌博游戏的客服,赌博网站为其发放工资,仅一年多时间,袁某获取了工资和其他报酬20余万元。2021年初,袁某返还国内,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批捕,羁押在本市xx区看守所,涉嫌罪名为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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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罚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来认定。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
开设赌场罪,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保释: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律师解答开设赌场罪的处罚标准: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和情节严重标准的认定一、开设赌场罪概念开设赌场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百零三条的第二款,是指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局、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一)主体方面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
开设赌场罪判刑标准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处罚。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存在开设赌场等相关行为,国家将按照上述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好,这要看您朋友名下的储蓄卡跟这个案子有没有关联,如果有关联,办案机关可能会冻结。您可以联系贷款公司,说明情况,换个方式还贷,同时,您朋友这个属于刑事案件,建议让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
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所需要的具体证据种类一般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且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