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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开设赌场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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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开设赌场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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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1993 年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因涉嫌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 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邵波,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男,1987 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2022 年 1 月 13 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宁波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本案于2022年12 月 8 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2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乙犯赌博罪,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查XX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甲、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 年 11 月 20 日至 12 月 7 日期间,被告人甲、乙经协商,通过微信接受赌客投注,组织朱XX、王XX、赵XX、吴XX对世界杯足球赛事进行赌博投注,并参照其他赌博网站的赔率与赌客结算盈亏。

经查,被告人甲接受上述四名赌客的赌资共计 75000 余元,被告人乙接受甲转账给其的赌资 57000 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乙退缴违法所得4075 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乙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还认为甲、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甲、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交易记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甲、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甲的辩护人提出甲无前科,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甲、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的犯罪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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