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X,又名孔X,男,1992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住xx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xx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任X,男,1996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住xx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xx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张X,女,1997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住xx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xx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王X,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住xx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xx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xx,xx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辩护人王XX,xx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xx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五部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X、任X、张X、王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X、任X、张X、王X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孔X伙同被告人任X在河南省xx县文XX机械局家属院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在网络赌博网站菲达国际娱乐城注册的账号MC666888和MC888999,建立专门的微信群,接受他人投注,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张X明知丈夫任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仍协助其接受赌客下注、发开奖码、转账、记账等。
三人共从中获利人民币102382元。
2、2019年4月初至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孔X利用上述同样的手法,伙同王X在xx县,以营利为目的,先后雇佣孔X(另案处理)、许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X(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运营其在网络赌博网站菲达国际娱乐城注册的账号WST9999和WST0000,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996元。
3、2019年4月初至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孔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上述同样手法在xx县XX,先后雇佣孔X(另案处理)、许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X(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运营其在网络赌博网站菲达国际娱乐城注册的账号KONG9999和KONG1111,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6718元。
被告人孔X、任X、张X、王X于2019年5月21日被xx县公安局抓获。
xx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孔X、任X、张X、王X以营利为目的,建立专门的微信群,接受他人投注,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享受赌博平台利润分成,并从中获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孔X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孔X有从轻量刑的情节:
1.孔X系初犯,犯罪行为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2.孔X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
3.孔X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综上,恳请对孔X判处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任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任X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任X有从轻、减轻的情节:
1.任X是从犯,在犯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仅是为孔X打工,起次要、辅助作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分配方式及收入情况皆由孔X掌控,所获收益较少;
2.任X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3.任X归案后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
4.任X及张X已退赃。综上,请求对任X判以缓刑。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了错误,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张X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张X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张X在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过程中仅做了一些辅助性工作,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张X参与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3.张X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配合侦查工作,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真心悔改;
4.张X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
5.张X及任X家属已积极替其退赃19000元;
6.张X夫妻有一个一岁多的孩子需要抚养。综上,建议对张X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当庭认罪,但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和孔X获利应该是两万多,以平台打款的交易明细为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王X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王X有如下应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王X是初犯、偶犯;
2.王X没有犯罪故意,主观过错较轻;
3.王X的犯罪行为是在网上,参与人数少,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
4.王X在犯罪过程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赌场的经营运作都是孔X决策、实施;
5.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配合退赃,态度较好。综上,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王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孔X、任X、张X、王X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经xx县公安局追缴,孔X已退出违法所得28200元,任X、张X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9000元,王X已退出其与孔X共同违法所得66100元,孔X已退出王X给其发放的工资4000元。
任X、张X、王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xx县人民检察院对任X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对张X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的量刑建议,对王X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退款条、xx县公安局罚款票据、xx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微信群截图、赌博平台截图、涉案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记账本等书证,证人孔X、李X、许X、王X、帅X、任X的证言,被告人孔X、任X、张X、王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X、任X、张X、王X以营利为目的,建立专门的微信群,接受他人投注,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享受赌博平台利润分成,并从中获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任X、张X、王X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任X、张X夫妇和王X在分别与孔X合伙开设、经营网络赌博群、网络赌博账号的过程中,积极参与,各有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并约定所获盈利均分,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仅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实际所获收益等酌情量刑,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孔X、任X、张X、王X均系初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案被告人的罪行,且当庭均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任X、张X、王X已全部退出各自违法所得,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孔X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任X、张X、王X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任X、张X、王X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较为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五、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计算器一台、尾号为0851的孔X名下交通银行卡一张、尾号为3639的孔X名下工行银行卡一张、尾号为3494的雷X雨名下工行银行卡一张、尾号为1285的雷X雨名下XX银行卡一张、尾号为9234的王X名下工行银行卡一张、尾号为4573的王X名下农行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对孔X、任X、张X、王X、孔XX已退缴的117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孔X违法所得52796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开设赌场罪罚金数额的计算:构成开设赌场罪,一般会并处罚金,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原则上会根据非法所得金额成正比例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是一起非常成功的缓刑案件。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收取的赌资约100万元,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林某某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详细审阅了案件的全部资料,并制作了详细的阅卷报告。同时通过多次会见林某某,对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每一笔金额的来源、性质逐一进行了核对,并且通过大量的收集证据,证实了侦查机关指控的部分金额实际是林某某经商的
律师观点分析林天某犯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先取保候审,后判缓刑。林天某辩护律师杨振中。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所谓的开设赌场罪是指通过开设赌场,吸引赌徒前来赌博,以此营利的犯罪。开设赌场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会受到刑事处罚。开设赌场罪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判刑,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分子的悔过表现来确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林,男,生于1983年11月11日,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现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释放,同年7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双玲,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1993 年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因涉嫌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 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邵波,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男,1987 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20
主要看案件具体情形。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算违法的,一般是会被行政处罚的,严重的话,会构成赌博罪的,会负刑事责任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一般难以追回。你本人也属于聚众赌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收集证据向警察举报,如果你能积极举报他人的赌博,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
行为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有1500万流水的,对行为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情况下,对于开设赌场的人,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
一般来讲,帮助赌博网站平台转账行为如只实施了提供银行卡账户、接收指令转账并从中赚取一定百分点的“跑分”行为,属于典型的“跑分客”,其未与赌博网站直接接触,也不可能与赌博网站形成任何形式的“合意”,本律师认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帮助犯)是错误的,应当认定为帮信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本律师代理一起该类型案件,法律意见内容如下:操作人员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他人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途径的案件,属于新
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不起诉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一、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8月、2017年2月至9月,陈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在竹山县竹坪乡*甲宾馆以麻将牌“斗牛”等方式开设赌场,召集多人前来赌博。被不起诉人但某甲作为*甲宾馆**,为获取房费收入,明知陈某乙开设赌场,仍将房间提供给其使用。 2017年2月至9月,陈某乙、但某
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仍然要判处刑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对于是否需要判处刑罚,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才能知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决定退还赃款赃物的,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哪个办案程序中,就退还给哪个机关。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退给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
法律分析:开设赌场罪,可以找律师辩护。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为当事人作出最适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 2、律师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3、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开设赌场罪退赃的,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若符合缓刑的规定,则可以缓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开设赌场罪当然是严重的。行为人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
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的概率有多大一、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几率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几率决定于开设赌场被判处的实际刑罚,若是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又符合缓刑条件的才可以被判处缓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况,就不符合判处缓刑的前提条件。所以,开设赌场罪的情节对是否会被判处缓刑起着基础作用,同时还要求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才可。二、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鲁某,外号“细妹”,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于2019年6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卢锋,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功平,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功平提出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