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设赌场罪,为被告人尽职辩护

问题描述

开设赌场罪,为被告人尽职辩护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我方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当事人袁某的辩护人。

2018年,袁某受朋友邀请,到缅甸为“葡京之夜''、“东方国际”等赌博平台工作,担任赌博游戏的客服,赌博网站为其发放工资,仅一年多时间,袁某获取了工资和其他报酬20余万元。

2021年初,袁某返还国内,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批捕,羁押在本市xx区看守所,涉嫌罪名为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

在接受袁某家属的委托后,我立即向xx区看守所预约会见,并于2日后进入看守所会见袁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告知其有关强制措施的期限,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

之后向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进展。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们积极和检察机关沟通,及时申请阅卷。

经过仔细阅读案卷,分析袁某自己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从中归纳了案件重点。之后再次会见袁某,对案件不清楚、矛盾的地方与其进行确认。

通过阅卷和会见袁某,我们确定了辩护方案,即从不符合犯罪构成,是初犯、偶犯,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主张从轻、减轻、可免除处罚,等等。

我们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和法院开庭中,都辩护认为,袁某在整个涉案过程中只是客服人员,接受朋友的工作指令,属于职务行为。

其认为是在合法维持公司正常运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非恶性的刑事犯罪,也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使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其未参加策划和实际实施,只是参加了客户转款等行为,系本案从犯;

袁某大学毕业,有良好的文化和道德素养,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本案发生后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其主观恶性程度小。

我们针对袁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良好,属于初犯和偶犯,并主动坦白,认罪认罚进行了重点辩护,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本案已经办结,袁某家属对我的工作成果非常认可,主办检察官和法官也对我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辩护意见给予积极评价。本案的成功辩护再次诠释了律师探微索隐、细致准备对判决结果的积极影响以及通过认罪认罚制度,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从宽判罚的重要性。

裁判文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袁某。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x检刑诉〔2021)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 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至缅甸某地,伙同xx、 xx等(均已判决)为“葡京之夜''“东方国际”等赌博平台工作, 负责赌博游戏客服工作,并从户名为xx和xx的赌博网站专有工资账号获取高额报酬。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 被告人袁某获取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204,2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2月19日在xx市将被告人袁某抓获。

经鉴定,东方国际APP、娱乐乐365APP和彩众乐APP均系赌博APP,且均招揽多人从事赌博活动,已涉嫌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 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由三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xx、xx、xx的书面证言和辨认笔 录,被告人袁某的出入境记录,经被告人袁某辨认、确认的其从xx、xx账户获取的工资报酬银行交易明细记录,证人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袁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被告人袁某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袁某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袁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袁某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辩护人建议对袁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协助他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袁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前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釆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