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振国,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刘振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交易软件和聊天软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及快递移动硬盘的方式向他人出售淫秽视频。
经鉴定,被告人邮寄的移动硬盘内装有淫秽视频334部。
2021年4月9日,被告人赵某在河南省开封市XX街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户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公诉阶段,被告人赵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的证言,移动硬盘照片,网络交易软件和聊天软件记录截图,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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