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杨*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三月上旬,镇平“超霸影视城”录像厅放映员杨*成先后多次播放“男人的性外遇”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底至三月上旬,被告人杨*成在担任“超霸影视城”录像厅放映员时,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先后多次播放“男人的性外遇”淫秽影碟,观众最多时达30余人。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杨*成所供述的“我在超霸影视城放录像,三月十一日夜,我放的是男人的性外遇,以前也放过两次,放这种片子观众多,录像厅生意就好,我个人收入也多些”与证人赵-建、时-旬、杨*高、杜-奇等人作证在超霸影视城看男人的性外遇录像的情节相一致,且有南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在卷为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以牟利为目的,采取播放淫秽影碟的手段,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被告人杨*成的行为符合《》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定制作、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杨*成归案发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六个月,并处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主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像、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等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
一、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二、构成要件罪体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首先在主观上应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其次应达到传播次数。若主观上不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而是达到被点击数和传播次数,则构成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以被点击次数定罪和量刑问题,涉及被点击次数的媒介往往是互联网平台,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为例,实际被点击达到一万次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于实际被点击次数问题,分析如下:实践中,实际被点击次数的认定是衡量
廖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取保候审后不起诉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案情简介】廖某某在长安从事手机出售、贴膜、维修等工作,有两位便衣冒充顾客来其 手机店下载淫秽视频,廖某某向其出售了两、三部,当场被便衣所抓获。后查实 犯罪嫌疑人电脑现存淫秽视频200 多部, 同时前面为顾客下载了 800 部到 1000部,获利400 到 500 元。【办案经过】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廖某某,认为
律师观点分析该案件是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并按每人收取10元或15元的标准拉人入群,先后发布淫秽视频累计1256个,供微信成员观看。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按照法律规定传播五百个小视频就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辩护作案时间较短、发布的淫秽电子视频片段时长短,传播范围限于微信群、获利较少,且二人均系初犯,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减轻处罚,判处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附案件判决书:公
律师观点分析冉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女,辩护人徐律师,系广东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
成立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其他各种法定情形。
一、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复制一百张(盒)以上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以上淫秽照片、画片等,应予立案;2、因其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而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的:1、行为人制作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2、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3、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4、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应予立案。
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为: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一、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1、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1)制作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2)制作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n
以下标准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才立案:1、制作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2、制作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
一、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达到以下标准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才能立案:(1)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2)出版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3)出版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出版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4)其他标准。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一、我国刑法对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规定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等应当立案追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9年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暂住抚州市临川区。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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