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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有人会应亲戚朋友要求,同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等职务,但却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事务。此种情况下,其实是存在着诸多不确定风险的。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问题,本律师之前已专门介绍过。《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的,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对于监事的任期,《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任期为3年。
今天要讲的案例就是“法定代表人、监事任期届满后,公司拒不变更的,如何进行维权?”
一、案情简介
1、湖南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在成立之初,为满足公司设立要求,原告李某应朋友刘某要求挂名担任了该公司监事,不需要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监事任期为3年。
2、公司成立后,李某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也未向李某发放监事的相应报酬。
3、后湖南某公司经营异常,公司陷入歇业状态,李某也一直无法联系刘某。
4、李某在监事任期后,一直被登记为公司监事,因害怕受公司债务牵连,李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湖南某公司至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其监事的登记事项。
二、法院判决
长沙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湖南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长沙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李某作为其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三、案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是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人员。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一般由公司的股东或职工担任。
本案中,李某依据湖南某公司的股东决定及章程担任湖南某公司的监事,任期为三年。现任期已届满,李某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担任湖南某公司的监事,继续将其登记为该公司的监事,有违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自愿原则。
再者,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李某并非湖南某公司的股东,也无证据证实其与湖南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仅被湖南某公司作为监事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湖南某公司未就李某在公司领取了分红或报酬等进行举证,现李某在未获得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其作为监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失公允。
另虽然公司变更登记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围,但被告公司在原告任职期限届满后未选任新的监事,被告公司目前又处于歇业状态,原告关于监事变更的诉求已无其他救济途径。
故基于上述分析、考量,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四、律师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是有其法定职责的,也是公司设立登记时,必须要配置的人员。法定代表人、监事需要根据规定承担由公司经营所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的,如不能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了解公司情况,就冒然同意担任他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这是存在极大风险隐患的。
在本案中,李某即因公司倒闭歇业,最终导致在任期届满后,仍不能正常卸任公司监事的尴尬局面。
五、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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