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案子在人民法院报上 刊登,大家有不清楚的,可以了解一下。大概是说哥哥车祸以后,因为巨额的抢救费用,哥哥一家决定放弃治疗,弟弟愿意垫付。
后来,哥哥一家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这个赔偿包含了医疗费。后来弟弟起诉哥哥一家,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后来法院判决哥哥一家返还医疗费。
这个案子,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话,实际上弟弟垫付的费用是追不回来的。大家仔细看判决说理部分,虽然隐约提到了不当得利的意思,但只是借用一下部分“道理”。
实际上不当得利有关的规定现在是民法总则的规定里面: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实际上,这个垫付的费用对张桥来说,并非不当利益,并且弟弟是自愿垫付的,没有什么不当的。只不过,在垫付行为产生后,再回过头看,似乎有一点不当。
再或者按照过两天就生效的民法典规定第985条,其中就有一条例外条款: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的,不适用不当得利。
就是说,张桥的弟弟在垫付之前就是知道他没有垫付的义务,而他还是垫付了,这种情况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结论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张桥的弟弟是输定了,毕竟是自愿垫钱,然后就要求人家还,是不是很没有道理?这不是耍赖么,垫钱的时候可没有明说要人家过后要还,结果后来又要。
凭什么?这算不算是强制被借钱了?
但本案中,还有其他的情况,有特殊性,如果不是已经取得了巨额赔偿,垫付的医疗费已经到位了,法院也不会这么判。毕竟垫付的医疗费已经得到了赔偿。
这时候,其实不当得利还是不能适用,结果法院就突破了法律规定,用了一个公序良俗的原则,实际上是用道德标准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引申一下,我看赔偿清单里面有护理费74万元,护理期限二十年。说实话,这个钱在张桥死亡以后,赔偿方是否有权利要求返还?
我认为仅仅从护理费的角度来说,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张桥死亡后,死亡赔偿金是否还可以主张?都是值得探讨的。
这案子,从个案来说,是公平的。但是影响好不好,我就说不好了。我认为有规矩才是好事情,而这个案子,突破了规矩,也就是法律规定。
这时候,法律的不确定性,也不到一定好,因为大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也有不好的一面。从张桥的继承人的角度看,结果就不是那么好了,他们不服气的地方在于:当时说好不用还,现在又要,不公平,凭什么呢?
。总之,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是好人有好报的结果,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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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诈骗行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电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向行为人交付财物的。电信诈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杨*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清出庭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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