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7 16:33 发表于广东
六兄妹共同继承了一套房屋却因为如何分割起了矛盾最终还对簿公堂一起来看看这起共有房屋分割纠纷基本案情原、被告为兄妹关系,各方曾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发生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阿北、阿山、阿花、阿毅各继承20%产权份额,阿秋、阿石各继承10%产权份额(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2016年4月,六兄妹办理了上述房屋份额的产权登记。
涉案房屋为楼梯楼,有四房两厅一阳台,两厕所和厨房,现由阿秋一家居住。阿秋表示房屋由其和太太以及女儿居住,但实际上其只使用了其中两个房间;
阿山、阿石称他们并不常住在涉案房屋,但是偶尔会回去短暂住一两天;阿北则表示,阿秋从来没有给过钥匙给她,阿秋一家人在涉案房屋居住,她没有办法和他们共同居住。
由于对如何分割共有房屋难以达成一致,阿北将阿秋等五兄妹诉至法院,主张由阿秋购买其份额或以拍卖变卖方式分割房屋。阿秋、阿石、阿山均表示不同意按市场价购买,也不同意拍卖涉案房屋;
阿花、阿毅未表态是否同意拍卖。
争议焦点
在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阿北作为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分割共有房屋?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就购买阿北产权份额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阿北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各自份额取得。
但阿秋、阿石、阿山不同意拍卖变卖,三人份额总共为40%,阿北份额为20%,阿花及阿毅没有明确表态同意拍卖变卖,故同意拍卖变卖的份额不达2/3,阿北要求拍卖变卖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阿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为:阿北作为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在各共有人之间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房屋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权随时请求分割,且在各方未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协议、难以实物分割情况下,二审改判将涉案房屋予以拍卖或变卖的形式分割。
裁判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商事庭 四级高级法官 王碧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物分割涉及的是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故在确定共有人是否有权主张分割共有物时应当依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
本案中,阿北是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之一,阿北与其他共有人之间亦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房屋。因此,阿北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分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由此可见,共有物分割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此时可实物分割则实物分割优先,不能实物分割的则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本案中,各共有人未对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而且从本案的共有人情况、房屋实际情况等来看,各方矛盾较大,难以共同在涉案房屋一起生活,而若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亦无法保障各按份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具有独立性、可使用性,且实物分割将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有所减损,故本案不适宜对涉案房屋作实物分割。
同时,其他当事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折价分割,故涉案房屋亦无法进行折价分割。在此情形下,阿北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予以分割,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观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各共有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关于按份共有财产,各国和各地区民法多规定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消灭共有关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物的改良和处分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按多数人意见处理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共有物的管理和收益,不利于共有物的自由流通,也容易在共有人之间产生纠纷,并且产生经济上的不利益,所以应该允许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便彻底解决纠纷。
因此,从我国《物权法》的第九十九条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
法条链接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吸收了原物权法原则精神,对共有物分割方面的法律规定与原物权法基本相同,具体相关条文如下: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广州案例第108期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通讯员 | 王碧玉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戴晶娜
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7 16:33 发表于广东六兄妹共同继承了一套房屋却因为如何分割起了矛盾最终还对簿公堂一起来看看这起共有房屋分割纠纷基本案情原、被告为兄妹关系,各方曾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发生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阿北、阿山、阿花、阿毅各继承20%产权份额,阿秋、阿石各继承10%产权份额(以上名字均为化名)。2016年4月,六兄妹办理了上述房屋份额的产
来源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兄妹共同继承了一套房屋却因为如何分割起了矛盾最终还对簿公堂一起来看看这起共有房屋分割纠纷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为兄妹关系,各方曾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发生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阿北、阿山、阿花、阿毅各继承20%产权份额,阿秋、阿石各继承10%产权份额(以上名字均为化名)。2016年4月,六兄妹办理了上述房屋份额的产权登记。 涉案房屋为楼梯
最高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虽然行政行为的作出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但这只是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行政行为很有可能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或者是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那么此时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1985年,王某与周某进行了土地互换,王某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也获得到了宅基地使用证。1987年时,县政府开展非农用地清查工作,在清查登记表上记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作者:郭方舒导读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保险,离婚时会涉及到一些问题。比如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保险费用?一、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保险是对子女的赠与,夫妻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父母给子女买保险受益人是子女,父母的投保行为是对子女的赠与,这种赠与在交付保险费时已经发生效力。所以,给子女购买的
被告人杨*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杨*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清出庭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最高院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此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该按什么规定处理呢?2019年11月,最高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公开了10个典型案例。针对这些典型的案例,孟雷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分析企业主经常遇到的行政协议相关的纠纷问题,需要注意哪些?遇到这类问题时应该怎么办?其
阅读提示:实践中,经常有人会应亲戚朋友要求,同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等职务,但却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事务。此种情况下,其实是存在着诸多不确定风险的。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问题,本律师之前已专门介绍过。《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的,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对于监事的任期,《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任期为3年。今天要讲的案例就是“法定代表人
郭女士是宿松县孚玉镇玉龙社区郭大组村民,1997年在该村建设有房屋二层,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左右。5年前郭女士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又修建了4间铁皮结构的房屋,郭女士全家一直在该地生活居住。因宿松县东北新城建设的需要,郭女士的宅基地房屋位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然而时至今日,郭女士尚未与征地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2018年9月29日,郭女士的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房
案例分析: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的法律风险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参赛服务,原告交纳参赛费用,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现被告公司注册地无人办公,被告也未告知原告地址变迁等情况,被告显已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费用8800元。基本案情:原告陆x与被告未来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
房屋所有人生前出售自有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却突然离世。孰料,已故房主的继承人却不愿履行先前的卖房合同,并就此引发了一宗合同纠纷。【案情回放】 2016年初,张老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挂牌待售。王姓夫妇遂通过中介联系到张老先生看房。之后,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王姓夫妇和张老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对房屋总价、房款支付时间、交房过户日期等细节作了约
最近有个案子在人民法院报上 刊登,大家有不清楚的,可以了解一下。大概是说哥哥车祸以后,因为巨额的抢救费用,哥哥一家决定放弃治疗,弟弟愿意垫付。后来,哥哥一家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这个赔偿包含了医疗费。后来弟弟起诉哥哥一家,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后来法院判决哥哥一家返还医疗费。这个案子,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话,实际上弟弟垫付的费用是追不回来的。大家仔细看判决说理部分,虽然隐约提到了不当得利的意思,但只是
分割房屋遗产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
房屋没有证件到底是不是违建,这是不少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涉及征收时,行政机关往往会以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为法律依据对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很多地区针对无证房的补偿常采用某一时间为节点,认定这一时间点后的无证房屋为违建。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违建的认定需要结合诸多因素,对此,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将结合相关最高法的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无证建筑就是违建吗?有拆迁补偿吗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办理过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证过的分家协议或遗嘱并不能当然成为各类遗产分割文件中效力最高的文件,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同时,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还需区分房产是在您父母生前进行的处分还是在父母去世后进行的继承。如果是生前处分,在房产为您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除非父母双方共同处分了房产,否则您父亲或您母亲只能在其所
遗产继承应提供以下资料: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死者留下的房产证,遗产在香港境内,应当提供遗产税登记部门的财产清单;继承人的身份证、户籍、结婚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因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公证机关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一、遗产公证需提供哪些材料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先需要带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
企业取得了某行业在当地的特许经营权后,主管部门又授权了该地区的另一家公司特许经营权,对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11月,最高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公开了10个典型案例。针对这些典型的案例,孟雷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分析企业主经常遇到的行政协议相关的纠纷问题,需要注意哪些?遇到这类问题时应该怎么办?
【摘要】 在x市x业主房屋处于停止供暖的状态下,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供暖,造成房屋的供暖设施爆裂,暖气水外流渗漏至原告房屋内,导致原告房屋内天棚、地板、家具等物品被水浸泡,产生财产损失。2019年6月1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情况明显属于供热事故,被告理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判决x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赔偿款2820元、租房费9300元、鉴定费2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货车司机为生活劳累奔波,疲劳驾驶导致肇事,致2人无辜死亡。2019年8月22日6时37分许,被告人成某驾驶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载19965KG货物沿佛山市三水区G240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三水区大塘镇G240线2507KM+400M路段时,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精神分散,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驾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驾驶机动车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