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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辉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先取保候审,后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吴辉某辩护律师聂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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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辉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先取保候审,后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吴辉某辩护律师聂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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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吴辉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先取保候审,后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吴辉某辩护律师聂昭洪。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7〕60号

被不起诉人吴辉*,男,1977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16,侗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孟彦镇宰麻村八组,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江边社区东岸路。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辉*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1日上午,吴辉*在其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葭沚中街的手机维修店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丁明*销售一张手机内存卡,应丁明*要求,吴辉*在内存卡内下载了100部淫秽视频并收取费用人民币10元。

次日,公安人员抓获吴辉*,查获吴辉*的硬盘中有1700部淫秽视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提交了丁明*陈述和吴辉*供述证明吴辉*有贩卖牟利的事实,但吴辉*供述的合法性不能确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因此没有形成证据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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