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什么不同的案件涉案视频多的判的轻,数量少的却判的重呢?
近期,公安机关对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加大的了打击力度,我市警方更是捣毁多个涉嫌制作、传播等犯罪行为的以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团伙,涉案人数多,并且涉及到我国多省、市。
那么很多人要问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一般好理解,什么情况下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呢?并且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经历过的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亲属会了解,在最终判决的时候会出现有的涉案淫秽视频数量较大,但是判罚却比较轻;有的涉案淫秽视频较少却判的比较重的情况,有的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家属不理解这是什么原因。
其实上述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同行也会犯嘀咕“这种案件怎么判决结果有的时候看不懂”。简单来解释,主要是看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和媒介,有的是直接销售光碟、录像带,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近些年这种情况较少见了,不过还存在一种通过网络平台售卖实体固态硬盘、光碟中的黄色、淫秽视频牟利的;
再有就是现在比较多见的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等社交软件发送黄色淫秽视频从中牟利的。
说到这里就要返回来说前面的问题,以上两种大体的牟利方式就是处罚有轻有重的关键。我们知道一个犯罪处罚的轻重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看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网络上直接以发送视频的方式(有的甚至发送入群聊等人数众多的社交媒体平台中)其可以以很小的成本而涉及到较多的受众,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很难统计观看过的人数,但是仅仅以线下出售光碟、固态硬盘中的黄色、淫秽视频等同于线上传播的视频的数量来定罪量刑,似乎并不合适,原因就在于同样的视频数量,网络上可能面对或者说可能看到的受众要远远多于线下的传播方式,同样数量的视频情况下,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可能要远大于线下售卖光碟和固态硬盘中的淫秽视频。
基于这一点两高很早就针对这种客观存在的情况针对刑法的规定,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第一款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利用网络传播和线下或者线上售卖实体存储设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做了详细的立案追诉以及量刑的标准设置: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达到20部视频以上即立案追诉。
相应的处罚也比较一般的出售存储设备要重不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罪名指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即成立本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必然要求实际已经牟得利益。这也解释了很多嫌疑人或者被告家属一再反复说的一句话“还没牟利呢就被抓了!“。
对于本罪名其他量刑标准,本文不做过多赘述,需要咨询或者讨论的朋友可以直接来电或者留言。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什么不同的案件涉案视频多的判的轻,数量少的却判的重呢?近期,公安机关对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加大的了打击力度,我市警方更是捣毁多个涉嫌制作、传播等犯罪行为的以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团伙,涉案人数多,并且涉及到我国多省、市。那么很多人要问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一般好理解,什么情况下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呢?并且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经历过的
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主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像、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等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首先在主观上应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其次应达到传播次数。若主观上不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而是达到被点击数和传播次数,则构成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以被点击次数定罪和量刑问题,涉及被点击次数的媒介往往是互联网平台,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为例,实际被点击达到一万次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于实际被点击次数问题,分析如下:实践中,实际被点击次数的认定是衡量
一、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二、构成要件罪体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2)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
区别:目的当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
成立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其他各种法定情形。
传播多少个淫秽视频或者获利多少,直接决定着怎么判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淫秽案件解释》的规定:(1)传播、贩卖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或者音频100个以上;(2)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3)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4)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就
王可红律师 2022-11-02 11:16 发表于山东导读: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今天小编分享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例,其基本行为
被告人杨*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杨*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清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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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律师咨询缓刑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网络橱窗挂卖劲爆视频,直播间公然进行付费色情表演。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特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判处刘某利等11名被告人九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罚金共计704万元,追缴犯罪所得31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刘某利开始管理“番茄社区”“黄瓜”等境外上线搭建的色情直播平台,吸引了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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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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