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兴起后,催生了网红经济,主播有的是拼才艺,有的是拼颜值,颜值也没有的话,就拼底线,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淫秽色情表演,这类主播是最吸睛,也是最吸金的。
因此,直播行业也分为“黄播”和“绿播”,顾名思义,“黄播”是涉及色情表演的直播,而“绿播”内容健康,不含色情。
涉黄直播平台的组织架构由平台管理层、“家族长”及主播组成,平台管理层负责客服工作、资金结算和技术维护;“家族长”负责招募主播进行淫秽色情表演。
主播们让用户以赠送礼物的形式对她们进行打赏,一般1份礼物的花费在几十元到上千元之间。
上述“黄播”平台主播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牵涉出多个黄色直播平台,抓获的涉嫌“黄播”的网络主播不计其数,针对此类案件,万辉律师作为专门研究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刑事律师特此通过搜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此类型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后,总结了3个有效的辩护要点,供读者参考。
辩护要点一:
在有证据证明部分直播属于正常直播的情况下,即使正常直播所对应的收入无法计算,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认定所有收入为非法收入。
案例一:
刑事一审判决书:(2019)粤0403刑初410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文某某、韦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房的住处,韦家敏协助文某某拍淫秽照片、淫秽视频,文某某负责登入“亚洲热”“小师妹(小姐姐)”“小可爱”“大咖秀”“80(梦幻城)”“UT”等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直播,在淫秽直播前文某某会先进行正常直播(如聊天、唱歌等),在此期间观众也会刷送礼物,等直播间观众多了之后才开始淫秽直播,文某某赚取观众刷送礼物价值50%至65%的分成,分成部分由“家族长”(身份信息不详,未归案)向文某某兑现支付,“家族长”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共向文某某支付人民币49,674元。
此外,文某某还将手机里包含淫秽内容的64部视频(经鉴定,其中57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文件)发送给“小八945”等微信好友,获利人民币595.26元。
文某某的上述获利共计人民币50,269.26元。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 [2019]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院裁判要旨:
文某某、韦某某在网络平台直播时,会先进行正常直播,且观众会刷送礼物,文某某获利的人民币50,269.26元中有一部分是正常直播产生的收益,不应计算到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金额中,经查,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文某某、韦某某非法获利的金额应认定为不足人民币50,269.26元,即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辩护要点二:
在视频数据缺失且现有淫秽视频数量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直播平台的收入不能作为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通过专业辩护排除以“违法所得”作为定罪依据,达到不予起诉的辩护效果。
案例二:
不起诉决定书:甬鄞检刑不诉〔2019〕18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部分后台数据缺失,无法证实欧某某通过鲜肉App发布的具体淫秽物品的数量以及区分其通过鲜肉App发布淫秽物品非法获利的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案件审查经过: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始,吴某甲、马某某(两人均已判决)、陈某甲、杨某某、夏某某、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北京)**有限公司开发的鲜肉APP平台伙同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陈某乙、闫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制作、传播、贩卖大量淫秽照片,并从中牟取利益。
鲜肉平台从中收取50%的利益分成。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陈某乙、闫某某、李某甲等人伙同鲜肉APP平台运营方以发布动态、红包照片、视频、虚拟商品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传播大量淫秽照片、视频,并通过网络途径进行贩卖。
其中,陈某乙以“陈某丙VICKY”的名义在鲜肉APP平台上发布淫秽物品,获利4918.5元人民币;闫某某以“松果儿”的名义在鲜肉APP平台上发布淫秽物品,累计获利22738元人民币;
李某甲以“李某乙”的名义在鲜肉APP平台上发布淫秽物品,累计获利33329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鲜肉APP平台上发布淫秽物品,累计获利12945元人民币;
陈某丁(另案处理)在鲜肉APP平台上发布淫秽物品,累计获利4894元人民币;李某丙(已判决)于2016年6月开始以“欣杨”的名义在鲜肉APP平台上发布淫秽物品,累计获利24440元人民币。
辩护要点三: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三:
不起诉决定书: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祖某某传播的视频系淫秽物品,也无法证实祖某某发送淫秽视频的具体数量,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案件审查经过: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18日,自2018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6日)。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起,叶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利用QQ群和微信群发送链接客户端的方式推广一点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网络发展“家族长”招揽直播女到该平台进行现场淫秽直播表演,所得利润平台占30%,家族长占10%,直播女占60%。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利用手机在一点平台注册的昵称为“YD0°一暧昧”(ID57576)进行淫秽表演,其间获利75000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利用其手机向多人发送多部疑似淫秽视频。
万辉律师建议:
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淫秽物品的数量及对应收入属于重要的定案依据,对于直播行业中涉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容易出现直接认定全部直播收入均为违法所得,由于网红主播的直播收入非常可观,一旦以直播收入作为定罪依据,则很可能达到“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罚可达到无期徒刑。
对于此类案件,律师的工作重点应当在于审查涉案视频是否含有正常视频,视频数据是否缺失,定罪的淫秽物品是否经过合法鉴定等细节,争取将部分视频剔除,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所有直播收入均系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所得又无法证明具体违法所得数额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排除以直播收入作为定案依据,从而达到有效辩护。
辩护律师能够正确把握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难点、疑点,认识到此类案件辩护要点,准确理解、运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认真阅卷、注意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可达到罪轻甚至无罪的效果。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招志南律师 15918794024,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刑案办案经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违法行为
传播多少个淫秽视频或者获利多少,直接决定着怎么判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淫秽案件解释》的规定:(1)传播、贩卖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或者音频100个以上;(2)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3)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4)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就
王可红律师 2022-11-02 11:16 发表于山东导读: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今天小编分享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例,其基本行为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什么不同的案件涉案视频多的判的轻,数量少的却判的重呢?近期,公安机关对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加大的了打击力度,我市警方更是捣毁多个涉嫌制作、传播等犯罪行为的以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团伙,涉案人数多,并且涉及到我国多省、市。那么很多人要问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一般好理解,什么情况下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呢?并且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经历过的
被告人杨*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杨*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清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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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主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像、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等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律师观点分析吴辉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先取保候审,后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吴辉某辩护律师聂昭洪。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7〕60号被不起诉人吴辉*,男,1977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16,侗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孟彦镇宰麻村八组,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江边社区东岸路。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首先在主观上应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其次应达到传播次数。若主观上不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而是达到被点击数和传播次数,则构成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以被点击次数定罪和量刑问题,涉及被点击次数的媒介往往是互联网平台,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为例,实际被点击达到一万次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于实际被点击次数问题,分析如下:实践中,实际被点击次数的认定是衡量
中国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1、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向200-500人次以上传播淫秽物品,或组织播放10-20场次以上淫秽影像的,应予立案;2、因其传播淫秽物品而获利5千-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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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标准是:看是否传播了淫秽物品以及是否因此获取了利益。《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
一、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二、构成要件罪体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