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学本科,黑龙江A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022年8月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丹,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秦瑶,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某挪用资金一案,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刑诉〔2022〕110号起诉书,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丹、秦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就职于黑龙江A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在技术部门从事招投标工作。
依招投标平台要求,招标时A公司需将招标保证金转入个人账户中,再通过个人账户将招标保证金投于招标平台。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七笔挪用本单位招标保证金未用于投标归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983 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六笔共计933 000元超三个月未还。
1.2021年6月21日,A公司将用于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批服务类招标保证金8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2.2021年8月5日,A公司将用于北大仓酒厂10KV海山甲线迁改工程招标保证金53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3.2021年8月11日,A公司将用于龙江县七棵树村村委会办公楼建设项目招标保证金8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4.2021年9月24 0,A公司将用于高新区10KV外电源及变电所电力工程项目招标保证金5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5.2021年10月22日,A公司将用于国家电网项目招标保证金12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 6,2021年12月7日,哈尔滨宸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称子达公司)向A公司借款So。of)。元,刘某谎称其朋友吴娜是该公司财务人员,使得A公司将借款500 000元转入吴娜工商银行卡中,吴娜收款后分三笔将钱款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将其中263 000元于2021年12月13日退还公司用于填补前期招标保证金漏洞,剩余部分归个人使用。
7.2022年5月27日,A公司将用于讷河市拉哈生物技术与化学制药产业元基础设施目招标保证金10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8月2日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投案自首,其父母代返赃款200 000元。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使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只黄金手镯以及现金10 9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刘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就职于A公司,在技术部门从事招投标工作。依招投标平台要求,招标时A公司需将招标保证金转入个人账户中,再通过个人账户将招标保证金投于招标平台。
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七笔招标保证金归个人使用,共计983 000元,其中833 000元超三个月未还。
1.2021年6月21日,A公司将用于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批服务类招标保证金8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2.2021年8月5日,A公司将用于北大仓酒厂10KV海山甲线迁改工程招标保证金53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3.2021年8月11日,A公司将用于龙江县七棵树村村委会办公楼建设项目招标保证金8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4-2021年9月24日,A公司将用于高新区10KV外电源及变电所电力工程项目招标保证金5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5.2021年10月22日,A公司将用于国家电网项目招标保证金12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6.2021年12月7日,宸达公司向A公司借款500 000元,刘某谎称其朋友吴娜是宸达公司财务人员,使得A公司将500 000元转入吴娜工商银行卡中,吴娜收款后分三笔将钱款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于2021年12月13日将其中263 000元退还公司,用于填补前四笔招标保证金漏洞,剩余部分归个人使用。
7.2022年5月27日,A公司将用于讷河市拉哈生物技术与化学制药产业元基础设施目招标保证金10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另查明,2021年12月13日,刘某返还挪用的2021年9月24日招标保证金5万元,退赃21.3万元;2022年7月8日,刘某父亲刘宏伟代为返还挪用的2022年5月27日招标保证金100 000元,7月19日代为退赃100 000元。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使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只黄金手镯以及现金人民币10 900元。 再查明,2022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龙江银行电子回单、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明细清单、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标段信息,证人张磊、吕亚东、仇雪梅、吴娜、李海双、卢鹏涛、付艳朝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挪用本单位资金933 000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事实,经查,刘某父亲于2022年7月8日代为返还100 000元,应视为返还2022年5月27日挪用的100 000元,该笔资金挪用未超三个月,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刘某主动返还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已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黑龙江省A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92 248元; 三、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0 900元、苹果平板电脑、黄金手镯返还被害单位,折抵被挪用的资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1993 年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因涉嫌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 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邵波,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男,1987 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20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检察机关认定,胡某在明知邵某、郁某某等人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运砂船,在长江流域伙同邵某、郁某某扥人非法采砂,进行销售谋利,价值800余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判决结果】最终,经过多次与检察官以及法官沟通,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违法所得的计算也减少了三百多万。 【办案经过】本案辩护人介入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2019年以来,被告人党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以“微商”招收代理的方式,以每部淫秽视频3元价格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104部,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312元。裁决结果 2021年3月,法院宣判,认为党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孙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与被告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于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165545.26元;2、其他费用包括但不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刑不诉〔 2 022 〕135号被不起诉人赵*** ,男 ,1990 年*月 *日出生 ,公民 身份 号码 :3************ ,汉族 ,初中 文化 ,私营店 主 ,户 籍 在安徽省马 鞍山市***************号 , 暂 住上海市黄浦 区**********。2021 年 6 月 3 日因涉嫌掩饰 、 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振国,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
网贷逾期无力偿还会有什么影响 1、电话催收:网贷逾期无力偿还初期催收人员利用电话进行沟通,避免人情压力与尴尬,减少直接冲突,但效果因人而异。2、委外催收:网贷逾期无力偿还的话网贷平台将不良贷款项目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催收。能够节省委托单位的人力物力,凭借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更好地回收欠款,但成本较高。 3、外访催收:网贷逾期无力偿还在电话催收未果之时,以合情合法的现场外访予以辅助。外访
从29个无罪判例,看挪用资金罪的23个有效辩点编者按: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笔者经过裁判文书网、无讼网、法宝等网站搜索关于此罪无罪判例,发现该罪被检察机关作为案由提起公诉时时常伴随其他罪名,
职务侵占行为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要求对方退还侵占的金额,如果对方拒绝退还侵占的金额,可以起诉处理,同时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对于职务侵占的行为,只有达到立案的标准才会构成犯罪。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1、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2、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使用权,对象是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对象是财物。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
王某文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625刑初263号案由:挪用资金罪裁判日期:2021年10月09日//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文,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XX公司原采购部部长,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博兴县新城二路渤海锦绣城中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哪个更严重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财产的所有权,挪用资金只是使用权,自然是职务侵占罪更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
职务侵占100万判刑,一般是会被判十年的有期徒刑的。如果是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犯罪行为人,职务侵占的犯罪金额达到一百万的,此时就是属于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犯罪数额巨大的情形,此时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物流公司。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188.31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7,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维修费959元、评估费18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4,5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8日9时12分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
职务侵占3万元公安部门不给立案的,如果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有争议,应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以后的7天内向公安部门申请复议,根据相关规定,公安部门收到复议申请以后,应该在30天之内作出决定并送达控告方。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具体内容如下所述:区别之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区别之二,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哪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