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无罪案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防爆电器总厂法人代表,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任某防爆电器总厂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及厂房,归个人使用。
律师辩护观点:
辩护律师认为,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为个人使用,李某购买土地是为个人还是为企业购买,决定其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犯罪。
对此,大东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问题作出了生效判决,认定这块土地是某防爆电器总厂与其它两家企业共同购买的,土地为三家企业共同所有,且三家企业均已实际入住经营;
不是为个人或个人经营的企业购买土地,其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律师建议:
刑事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况少之又少。律师办理本案过程中,开始主张企业为李某个人企业,其有权利自由支配企业资产,不构成挪用资金犯罪。
但关于企业性质问题,法院不予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改变思路,既然企业性质无法认定,而李某购买的土地在企业名下,则无法认定李某购买的土地归个人使用。
故本案最终胜诉。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1、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2、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使用权,对象是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对象是财物。【法律依据】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1、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2、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使用权,对象是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对象是财物。【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郭某、卜某某、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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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越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骆宝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至本市拱墅区万达广场三楼大歌星k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1、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2、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使用权,对象是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对象是财物。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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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具体内容如下所述:区别之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区别之二,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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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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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资金罪与侵占罪区别是如何的1、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3、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4、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以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可以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法律分析:一般定罪是挪用资金罪,或者涉嫌挪用公款罪。如果村干部挪用集体资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涉嫌挪用公款罪。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的刑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判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挪用资金罪也是有共犯的。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