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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无罪案

问题描述

李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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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无罪案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防爆电器总厂法人代表,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任某防爆电器总厂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及厂房,归个人使用。

 

律师辩护观点:

  辩护律师认为,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为个人使用,李某购买土地是为个人还是为企业购买,决定其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犯罪。

对此,大东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问题作出了生效判决,认定这块土地是某防爆电器总厂与其它两家企业共同购买的,土地为三家企业共同所有,且三家企业均已实际入住经营;

不是为个人或个人经营的企业购买土地,其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律师建议:

    刑事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况少之又少。律师办理本案过程中,开始主张企业为李某个人企业,其有权利自由支配企业资产,不构成挪用资金犯罪。

    但关于企业性质问题,法院不予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改变思路,既然企业性质无法认定,而李某购买的土地在企业名下,则无法认定李某购买的土地归个人使用。

故本案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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