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XX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阳光,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6)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朱某、杜某、孙某、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德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胡阳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朱某经商议,由被告人张某出资从张某1处(已判刑)低价购买波立维(又名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被告人朱某联系药店进行销售,利润均分。
2015年底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朱某从张某1处购买1800余盒波立维,销售给被告人杜某560余盒,被告人杜某销售给被告人黄某60盒、李某10盒;
被告人张某、朱某销售给孙某360盒。被告人孙某和黄某将其中部分波立维予以销售。经鉴定,涉案的5A444/4A888等批号的波立维均系假药。
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5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朱某、杜某、孙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张某1供述,证人杨某、衡某、刘某、胡某、石某、倪某、张某、沈某、朱某、李某、索某1、索某2等人的证言,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售清单,货运单,银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检测报告,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杜某、孙某、黄某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其中被告人张某、朱某系共同犯罪。论罪,对五被告人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范围内予以处罚。
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孙某、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考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张某、朱某、杜某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已交纳四千元,上缴国库。
其余部分,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杜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 六、禁止被告人杜某、孙某、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七、对五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大竹县律师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皖062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濉溪县,住濉溪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双堆派出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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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郭某、卜某某、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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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XX。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XX,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再相逢山城老火锅店经营者,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XX,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汉族,
一、释义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
一、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
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
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销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
一、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标准是如何样的1、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标准是这样的: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推销复方止喘康胶囊等药品,还称药品为祖传秘方,就是没有经过国家批准,专治老年人止喘的药品。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06月27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刘某某系成安县康复药房经营参与人,刘某某在明知这些药是假药的情况下,仍然采购并销售。刘某某共计采购假药300余瓶,价值3000余元,获利5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0
律师观点分析指控石桂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取保侯审后判缓刑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近日,《我不是药神》在各大影院火热上映,该影片改编自当年的“陆勇案”,讲述了白血病患者在买不起天价救命药的情况下,找一位保健品店老板买印度低价仿制药的故事。而现实中的陆勇患有白血病,被病痛掏空家底的他开始接触低价的印度仿制药格列卫,并帮助病友从印度买药。不论是影片还是现实,呈现在患者面前的严峻现实问题是:这药,是真的吗?虽说在同样的药效下,它是“真的”能治病,但这种药是走私来的且没有进医疗手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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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