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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黄*友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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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黄*友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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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黄XX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XX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和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X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X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XX辩解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胡XX关于指控王XX的第二、三起敲诈勒索事实,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胡XX关于王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均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以支持。

辩护人周X关于黄XX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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