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董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502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春燕,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嫔、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以推销“哈尔滨圣源雪蛤油”为名,采用虚构、夸大盈利前景等方式,诱骗他人缴纳人民币3900元至5900元申购虚拟产品份数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要求不断发展下线,从中非法获利。
2014年1月左右,被告人董某某担任湖州地区的业务经理,通过电话、微信群、召开会议等方式管理“主任”赵连华、陈某甲、张某、刘某甲管理的四个传销窝点,全面掌控传销组织成员的日常生活和下线发展情况,并收取和发放传销组织成员缴纳的费用和工资。
截止至案发,被告人董某某所在传销组织发展三个以上层级下线人数已达三十余人。2015年6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管理的传销组织成员魏卓红为发展传销下线,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钟某骗至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文苑小区258幢706室租房内的传销窝点,采用看管、跟随等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钟某的人身自由。
2015年6月7日晚21时许,被害人钟某从卫生间窗户逃跑时坠楼身亡。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哈尔滨圣源生物有限公司”不符合传销组织特征,且该“公司”在湖州地区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三十人及层级未达到三级以上,故被告人董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使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未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且被害人钟某的死亡与传销活动无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系“哈尔滨圣源生物有限公司”传销组织成员,2014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任该组织湖州区业务经理负责湖州地区下线发展工作,至2015年6月7日止,在被告人董某某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已在湖州市吴兴区发展为四个传销窝点,各窝点负责管理的主任由被告人董某某指定,并受其领导。
在此期间,该传销组织成员先后以找工作、谈恋爱、旅游等理由将彭某、李某甲、夏某、李某乙、袁某、王某乙、刘某乙、朱某甲等人诱骗至湖州,再以虚构、夸大盈利前景等方式要求购买一份或多份单价为人民币3900元或5900元的虚拟产品获得成员资格,最后由该组织按业务员、营业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商务经理五个级别以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的形式对被发展成员及其上线进行奖励。
被告人董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群、聚集开会等形式对各窝点主任进行管理、对下线发展情况进行指导,并收取和发放传销组织成员购买虚拟产品的费用和奖励。
至本案案发,被告人董某某所在的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达到三十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6年6月5日,该传销组织在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文苑小区的窝点成员赵连华、魏卓红、丁广明、陈晓芳等人为发展被害人钟某为下线,采用二人或多人跟随、阻止单独与外界联系、睡觉看管等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钟某的人身自由,2015年6月7日21时左右,被害人钟某欲从卫生间窗户逃跑,不幸坠楼身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钟某家属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钟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陈某甲、刘某甲、曹某、彭某、李某甲、夏某、杜某、王某甲、熊某、孙某、韦某、姜某、李某乙、袁某、王某乙、刘某乙、朱某甲、闫某、朱某乙、陈某乙、周某、肖某、于某、冯某、陈某丙、韩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和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账笔记本;收条;谅解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音频光盘;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董某某与同案犯赵连华、魏卓红、丁广明、陈晓芳、何春、闫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哈尔滨圣源生物有限公司”不符合传销组织特征,且该“公司”在湖州地区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三十人及层级未达到三级以上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的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存在“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情形且被害人钟某的死亡与传销活动无因果关系,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钟某系被传销组织成员魏卓红诱骗至被告人董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窝点,该窝点成员非法剥夺被害人钟某的人身自由,导致被害人钟某逃跑时从七楼坠落身亡,即被害人钟某的死亡系由该传销组织为发展下线而采取非法拘禁行为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意见成立,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四张、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董某某,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文浩
人民陪审员 程 刚
人民陪审员 陈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飞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自动投案 | 分期 | 工资 | 传销资金 | 恶意 | 酌情 | 免除处罚 | 自首 | 拘役 | 以自首论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男,1969年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山西省河曲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释放,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2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某、伍某、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2016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伍某,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XX,男,1986年12月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铜陵市义安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辩护人王定高、俞X,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XX,男,1983年3月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霍邱县,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当中,并非所有的组织者、领导者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其内部组织参与人员不足30人或层级未达到3级以上,则该组织者、领导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中,贾某某便因其下线不足30人而获无罪释放。而近来云联惠一案轰动全国,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亿元。这也使许多参与者感到恐慌,不知道自己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如果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九大辩护要点(定性、罪轻、无罪) 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近年来高发的罪名之一,本文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与案例,总结分析出九大辩护要点。供办案参考。 正文: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
关键词:传销犯罪;《刑法》;上下线;自首;坦白;有期徒刑一、犯罪罪名《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据新京报报道,林瑞阳张庭夫妇实际控制的上海达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因其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该局已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求非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
一、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义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
上海首例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宣判2020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某网络平台对外声称自己是全球应用领域独角兽,该平台以推广区块链技术和提供虚拟货币为名,以承诺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用户加入。警方表示,该传销组织传销项目并无任何实体项目进行支撑,而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幌,以高额的静态收益为诱饵,以游戏项目为载体吸引社会人员参与传销项目,并投入大量的资金。经调查发现,该平台存续期间累计发展会员
立案标准 详情
立案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犯怎么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从犯一般在犯罪集团中起到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例如进行登记、会计等的人员。
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标准焦毅律师 Tel:13195208518传销活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危害极大,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标准? 一、刑法依据1.《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四要素1、客体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2、客观要件。(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陈海升案情摘要:被告人林某某,女,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双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7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芳芳积极参与名为“1040连锁销售”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中担任高级业务员等职务,承担管理、宣传、培训等组织、领导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
“传销”这个词,相信在很早以前大家就已经耳熟能详了,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扰乱市场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也层出不穷。甚至曾经一度听到“传销”二字,有谈虎色变的趋势,不少群众也由于轻信或者误入传销组织,轻则损失财产,重则危害到了人身安全。但“传销”在法律层面上的界定实际上是分为行政法上的“传销”违法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行为。我们在本文着重浅谈下刑法意义上的“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