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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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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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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A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泰靖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0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A,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8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靖江市XX公司价值计人民币69300元的双鹿牌建筑模板1700张、志强牌建筑模板400张,被告人A明知该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将上述被查封的模板销售给他人,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A的亲属代其与申请执行人B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A人民币69300元(已给付),并得到A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A、B等人的证言,本院(2010)泰靖生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执、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执行和解协议及A出具的收条,谅解意见书,本院(2004)靖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A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A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及控辩双方提请从轻处罚的上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A自愿认罪,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A, 审判员A曾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B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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