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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盗窃罪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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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盗窃罪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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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买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此罪和盗窃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实务中经常遇到容易混淆的案例。由于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犯罪对象都是财产;在客观方面,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可能以盗窃的手段实施,往往让两罪难以区分。

然而究其本质,两罪却有很多不同之处:

首先,犯罪对象不同。两罪的犯罪对象尽管都涉及财物,但是,财物的范围是不同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是特定的,只要是公私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犯罪客体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同类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再次,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情节严重;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最后,犯罪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在主观方面并非都是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有的是为了破坏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的是因为与其他债权人相勾结,为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一而足;而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此外,犯罪目的不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必备要件;而盗窃罪的成立则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欠缺这一犯罪目的,盗窃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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