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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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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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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原法条: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

  解读:就是说,人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以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上确定的债权额加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

比如债权额为13000元,执行费用是500,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过14000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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