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刑事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程(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刑事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一是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三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02“涉案财物”VS“违法所得”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限内,除了对“违法所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侦查措施外,还可以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会不会被追缴、没收,取决于这些财物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性质,即是否为“犯罪违法所得”。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刑事案件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会不会最终被没收、追缴,取决于这些财物是不是犯罪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财物,一律都会被追缴或者退赔。
0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对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例如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对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权利人也可以提起控告或者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办案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以及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权利人均可以提起控告或者申诉。
01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案件要旨:刑事判决认定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后,办案机关继续扣押当事人的相关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对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公开质证后,双方当事人对返还财产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协商达成协议的,可按该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02王有申、杨素琴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案件要旨: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财产在案件被撤销后一直未予返还的,属国家赔偿法中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办案机关以收缴的财产已上缴税务机关为由不予返还,理由不能成立,应赔偿被扣押人的财产及利息损失。04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会不会全部被没收?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会不会被全部没收,取决于这些财物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性质,“涉案财物”中不仅包含“违法所得”,还可能包含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则不属于全部被没收的财产。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其中“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
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对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最终并非全部被没收,权利人也并非没有救济权利。
由此可见,一些公司或个人对办案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最重要的是,一旦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盲目等候司法程序结束再处理涉案财物,或者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都不可取,而应当及时请专业人士对整个案情进行分析和评估,尽早确定涉案财物的性质,并提出法律意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使风险降到最低才是明智之举。
来源:沪法网
律师观点分析A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泰靖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0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1、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冻结: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
一、什么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2、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客体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里的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本罪是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应是依法进行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对他人财产滥用职权非法进行
司法解释原法条: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 解读:就是说,人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以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上确定的债权额加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比如债权额为13000元,执行费用是500,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过14000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扣押的在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勘验、搜查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等情形的各种财物。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的过程中所冻结的,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对扣押或者冻结在案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买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此罪和盗窃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实务中经常遇到容易混淆的案例。由于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犯罪对象都是财产;在客观方面,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可能以盗窃的手段实施,往往让两罪难以区分。然而究其本质,两罪却有很多不同之处:首先,犯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
各类集资案件中, 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将何去何从? 近年来,民间投资的问题集中爆发,很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大环境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案件进入了集中爆发期。时常有企业高管或个人来咨询,“我(我公司)的财产被公安查封、扣押、冻结了,还能要回来吗?” 实务中发现部分高管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投资人、受害人非法处置财产而被涉嫌犯罪追责,或
1、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2、被执行人的
下列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是违法进行的应当赔偿:一、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了非法定对象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不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三、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时没有按法定的程序、方式,致使被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破损等。四、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后处理违法,如被挪用、私分、侵占等。【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
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中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
适用情况执行措施法律依据金钱存款查询、冻结、划拨《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收入扣留、提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第二款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