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集资案件中, 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将何去何从?
近年来,民间投资的问题集中爆发,很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大环境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案件进入了集中爆发期。
时常有企业高管或个人来咨询,“我(我公司)的财产被公安查封、扣押、冻结了,还能要回来吗?”实务中发现部分高管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投资人、受害人非法处置财产而被涉嫌犯罪追责,或者错失解除侦查措施的时机而导致财产无法及时追回。
为此,笔者就财产所有人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梳理。
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要明确的是,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对财物进行侦查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而且,法律还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那么问题来了,被公安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尤其是案外第三人,在被依法采取侦查措施之后,往往会疑惑+不安。
有疑惑的人来咨询时往往认为,自己没有刑事犯罪,为什么自己的财产为什么还会被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呢?忐忑不安的人来咨询时,最核心的问题便是,我的财产会不会被追缴、会不会被没收,我会不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何为“违法所得”,何为“涉案财物”?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会不会被追缴、没收,取决于这些财物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性质,即是否为“犯罪违法所得”。
在相关法律规定里,经常出现“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两种提法。为了解答上述心怀疑惑的问题,弄清这两个概念及相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限内,除了对“违法所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侦查措施外,还可以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上述侦查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此外,我国《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会不会最终被没收、追缴,取决于这些财物是不是犯罪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财物,一律都会被追缴或者退赔给受害人。同时也是说,可能被最终追缴的财物,都可能被采取侦查措施,但是与案件有关的,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涉案财物”中也不仅仅包含的只是“违法所得”。
回到咨询者的第二个问题:会不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有这样的担忧很正常。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近期频发的非法集资等案件,往往会形成刑民交叉的问题,即由同一个案件引发出来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相互纠缠的状态。
例如合同诈骗案件,既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要对被害人的经济利益进行民事救济。因此,有很多正常经营的企业,也常常会被动涉入刑事案件而遭遇“躺枪”。
其实,这还是和“涉案财物”的性质密切相关。
“违法所得”以外被采取侦查措施财物如何处理?
既然说“涉案财物”中不仅仅包含“违法所得”,那么就有可能存在最终不被追缴的财物。
比如有一类最终不被追缴的财物,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但是被错误或者超额采取侦查措施的。《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但是,本规定在实践中实操性需要多方的努力。首先,查明主体不明确,查明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也不明确。既然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不应当禁止当事人的申请,并且查明主体应当是包含刑事司法程序所涵盖的公检法任一机关。
但是往往办案机关会以先刑后民为由,答复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处理。这样,对于错误或者超额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予以退还的程序就存在时间差,对于很多企业和个人来说,也是无法接受的。
正常经营或商业安排所获得的所涉财物如何处理?
如前所述,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进行民事救济。正常经营或商业安排所获得的财产,恰好又是某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对于合法经营的企业来说,这些财产源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这些利用“违法所得”再投资或者抵债的财物,该如何处理呢?
这类情况就比较复杂。
笔者试举两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1、某自然人A与B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由某地基层法院进行判决,B需返还所贷资金。B名下的房产被用于拍卖偿还对A债务。
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两次拍卖流拍之后,A同意以房抵债,按照该房产的估值计算,并支付了房价与债权之间的差价给B,取得了房产所有权,并过户登记。
但是,随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该房产,认为是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购买的。
2、A企业投资某互金公司,进行股权互换和购买理财产品,签订了相应的股权互换协议和理财产品认购协议,并约定高额回报率。
后该互金公司因为涉嫌集资诈骗而被立案侦查。A企业遂被要求协助调查,其股权被侦查机关冻结。
在第一个案例中,针对A提出的异议,司法机关认为,应当先适用刑事程序,待刑事程序终结之后再处理涉案财产。我们认为,除非司法机关能够证明AB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系非法债务,否则两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其债务消灭的方式也被登记确认。
此外,争议房产与B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之间,并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侦查机关无权对争议财产进行侦查措施,也并不能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个案件,情况有所不同。这笔针对A企业的股权投资,是否被列为“犯罪所得”进行追缴,除了互金公司的行为性质,还取决于A公司是否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要意识到的是属于诈骗类案件,其次应当把握的是A企业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被刑事限制资产的处置路径存在很大的争议,并不在于能否返还、拍卖变现等,更在于该涉案财物如何定性,以及定性之后如何能及时解除司法查封,减少损失等处理路径的机会。
被刑事限制资产的处理路径及风险提示
一般情况下,以追回被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相关民事诉讼,不论刑事诉讼处于那个阶段,都应该移送正在办理同一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通过追赃发还程序处理。
特别是针对诈骗类型的案件,还有一追到底的原则。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同时,法律也有特殊操作及权利救济方式。比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5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根据两高、三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由此可见,财产被采取刑事侦查措施之后,并非全部都会归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权利人也并非没有请求合法取得财产尽快返还、减少损失的空间。
而一些企业自认为其不涉及刑事犯罪,对办案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时执意不予配合的行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触及《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不同部门对“善意”的理解不同,导致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的互相影响,也存在一定的以刑压民的现象。因此,最重要的是,一旦财物被司法机关采取侦查措施,坐等司法程序走完再处理涉案财物,或者自行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都不可取,而应当及时请专业人士对整个案情进行分析和评估,尽早确定涉案财物的性质,并提出法律意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使股权或资产处于重新恢复交易或可流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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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偷越国(边)境罪的罪犯,依据刑法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是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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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2、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客体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里的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中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
适用情况执行措施法律依据金钱存款查询、冻结、划拨《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收入扣留、提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第二款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本罪是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应是依法进行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对他人财产滥用职权非法进行
司法解释原法条: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 解读:就是说,人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以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上确定的债权额加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比如债权额为13000元,执行费用是500,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过14000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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