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86年12月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铜陵市义安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王定高、俞X,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83年3月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霍邱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指定辩护人黄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XX,男,1996年6月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泸溪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指定辩护人丁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X,男,1981年5月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绍兴市上虞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指定辩护人李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林XX、向XX、朱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林XX、向XX、朱XX及辩护人王定高、黄XX、丁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于2016年成立,主要运营云某商城,通过宣传在云某商城消费获得积分返还来吸引会员。
“X”要求参与人员通过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注册成为顾客,并获得一个号,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级关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加入的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顾客、店主(需缴费1000元)和服务商(需缴费5万元至50万元)。为鼓励上级人员发展下线,“X”设置了店主或服务商可以获得所发展下线会员消费、升级的积分补贴、推广补贴等,再通过相应的积分换算提现。
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肖XX通过徐某1(另案处理)推荐加入“X”,被告人林XX通过肖XX推荐加入“X”,被告人向XX通过林XX推荐加入“X”,被告人朱XX通过向XX推荐加入“X”。
经鉴定,被告人肖XX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3层,下线层级有6层,直接下线89人,下线总人数33297人,其中店主及以上级别至少120人。
被告人林XX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4层,下线层级有7层,直接下线21人,下线总人数217人,其中店主及以上级别至少54人。
被告人向XX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层级有6层,直接下线人数19人,下线总人数150人,其中店主及以上级别至少45人。
被告人朱XX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6层,下线层级有5层,直接下线28人,下线总人数102人,其中店主及以上级别至少40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XX、朱XX、向XX、肖XX先后主动赶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X、林XX、向XX、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后台管理系统截图,会员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QQ群聊天记录、平台交易记录、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向某、唐某、李某1、欧某、秦某、赖某、陶某1、韩某、赵某、张某1、殷某、郑某1、黄某、纪某、张某2、李某2、沈某1、王某1、陶某2、厉X、陈某1、陈某2、傅某、李某3、方XX、蔡某、俞某1、楼XX、毕某、徐某2、沈某2、陈某3、屠某、俞某2、倪某、张某3、姚某、罗某、汪某、王某2、施某、余某、王某3、邓某、郑某2、何某、杜某、詹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林XX、向XX、朱XX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的经营模式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肖XX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XX、林XX、向XX、朱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肖XX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林XX、向XX、朱XX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肖XX、林XX、向XX、朱XX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被告人肖XX、林XX、向XX、朱XX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王定高、俞X建议对被告人肖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黄XX、丁XX、李XX分别建议对被告人林XX、向XX、朱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向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律师观点分析董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502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春燕,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自动投案 | 分期 | 工资 | 传销资金 | 恶意 | 酌情 | 免除处罚 | 自首 | 拘役 | 以自首论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男,1969年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山西省河曲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释放,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2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某、伍某、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2016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伍某,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陈海升案情摘要:被告人林某某,女,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双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7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芳芳积极参与名为“1040连锁销售”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中担任高级业务员等职务,承担管理、宣传、培训等组织、领导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九大辩护要点(定性、罪轻、无罪) 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近年来高发的罪名之一,本文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与案例,总结分析出九大辩护要点。供办案参考。 正文: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
关键词:传销犯罪;《刑法》;上下线;自首;坦白;有期徒刑一、犯罪罪名《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据新京报报道,林瑞阳张庭夫妇实际控制的上海达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因其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该局已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求非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
一、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义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
上海首例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宣判2020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某网络平台对外声称自己是全球应用领域独角兽,该平台以推广区块链技术和提供虚拟货币为名,以承诺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用户加入。警方表示,该传销组织传销项目并无任何实体项目进行支撑,而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幌,以高额的静态收益为诱饵,以游戏项目为载体吸引社会人员参与传销项目,并投入大量的资金。经调查发现,该平台存续期间累计发展会员
立案标准 详情
立案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犯怎么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从犯一般在犯罪集团中起到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例如进行登记、会计等的人员。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当中,并非所有的组织者、领导者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其内部组织参与人员不足30人或层级未达到3级以上,则该组织者、领导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中,贾某某便因其下线不足30人而获无罪释放。而近来云联惠一案轰动全国,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亿元。这也使许多参与者感到恐慌,不知道自己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如果
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标准焦毅律师 Tel:13195208518传销活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危害极大,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标准? 一、刑法依据1.《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四要素1、客体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2、客观要件。(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
“传销”这个词,相信在很早以前大家就已经耳熟能详了,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扰乱市场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也层出不穷。甚至曾经一度听到“传销”二字,有谈虎色变的趋势,不少群众也由于轻信或者误入传销组织,轻则损失财产,重则危害到了人身安全。但“传销”在法律层面上的界定实际上是分为行政法上的“传销”违法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行为。我们在本文着重浅谈下刑法意义上的“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