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9]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王XX犯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无海关退运及征税记录。王XX为一般旅客,有1次海关退运记录。
2019年7月2日,黄XX、王XX共同经福田XX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从黄XX随身衣物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14.11克,从王XX行李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11.76克。
经称量,从黄XX处查获的大麻净重10.9克,从王XX处查获的大麻净重9.96克。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同日,黄XX、王XX被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王XX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含四氢大麻酚成分的大麻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XX、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X、王XX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X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且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携带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未流入社会,毒品含量偏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黄XX育有三个子女,由于其与王XX双双入狱,二人父母年龄大,不能照顾其孩子,在香港福利所申请寄养,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走私的大麻净重9.96克,毒品数量较小,含量偏低,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王XX携带的毒品是自己吸食,到案后王XX如实供述,坦白认罪,且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
无海关退运及征税记录。王XX为一般旅客,有1次海关退运记录。2019年7月2日,黄XX、王XX共同经福田XX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
经查验,从黄XX随身衣物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14.11克,从王XX行李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11.76克。
经称量,从黄XX处查获的大麻净重10.9克,从王XX处查获的大麻净重9.96克。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同日,黄XX、王XX被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揭发及立案情况。
2.查获经过、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黄XX、王XX一同经福田XX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
经查验,从黄XX随身衣物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叶14.11克,从王XX行李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叶11.76克。
黄XX、王XX对海关查验经过确认无误。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XX、王XX因于2019年7月2日走私毒品被海关查获后,于当日被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4.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入仓单,证实:2019年7月2日皇岗海关依法对被告人黄XX当日走私的大麻(毛重14.11克)及王XX当日走私的大麻(毛重11.76克)予以扣押。
后上述大麻被随案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对上述涉案大麻予以扣押。同日,皇岗海关依法对黄XX所带手机2部、王XX所带手机1部予以扣留。
后随案移送侦查机关。5.扣留决定书、解除扣留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黄XX、王XX被皇岗海关依法行政扣留;
2019年7月4日对二人解除行政扣留,当日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二人刑事拘留,次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8月3日。
6.称量记录、取样封存记录、送检记录,证实:2019年7月2日,侦查机关依法对从被告人黄XX处查获的涉案大麻进行称量,结果为毛重14.11g;
同日,侦查机关依法对从王XX处查获的涉案大麻进行称量,结果为毛重11.76g。侦查机关依法对全部大麻予以取样封存,并于2019年7月3日将样品送检。
黄XX、王XX对称量、取样封存过程确认无误。7.出入境记录及海关查验记录,证实:黄XX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无海关退运及征税记录。
王XX为一般旅客,有1次海关退运记录。8.被告人黄XX的供述:其与王XX系男女朋友关系,均有大麻吸食史。涉案大麻系分别在7月1日和2日分两次购买的。
大麻均是以港币1300元的价格向浩X购买的。其走私入境的大麻是准备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小X。王XX走私入境的大麻是为王XX本人吸食。
黄X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9.被告人王XX的供述:其与黄XX系男女朋友关系,均有大麻吸食史。涉案大麻是分别在7月1日和2日从浩X处购得。
其身上所携带大麻是其以港币1300元的价格从浩X处购得,用于其和黄XX共同吸食。黄XX所携带大麻也是从浩X处购得,黄XX告诉他准备卖给小X,其对此予以默认。
王X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10.鉴定意见。(1)广东国检司法鉴定所广国司鉴[2019]毒鉴字第0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黄XX携带的涉案毒品检材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
(2)广东国检司法鉴定所广国司鉴[2019]毒鉴字第0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王XX携带的涉案毒品检材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
11.视听资料,电子物证光盘二张。12.被告人黄XX、王XX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黄XX、王XX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均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黄XX、王XX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且得到了被告人黄XX、王XX出入境记录、涉案毒品的鉴定意见之印证,并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仓储凭单等证据在案佐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被告人黄XX、王XX之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王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黄XX、王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评判被告人黄XX、王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执行至2020年1月1日止)。
二、被告人王XX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执行至2020年1月1日止)。
三、缴获的四氢大麻酚20.86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XX,男,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2018年7月11日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甘XX,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广东省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x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委托我所刑事律师团队代理,我所刑辩团队指派刑律作为辩护本院查明 一、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x喜从他人处收购空酒瓶、外包装材料,并购买制假工具及低档白酒,在其租赁的南京市栖霞区南象山一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X”,绰号“阿洪三”、“黄三哥”),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原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板寮村主任,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XX,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X*钦,男,1993年8月10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9月5日本院以(2017)鲁03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起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7)鲁03刑终216号刑事裁
律师观点分析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杨XX、李XX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XX、常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杨XX、李XX及其辩护人高XX、李XX、卢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0日,延川XX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
律师观点分析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郑州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姓名金X,年龄40岁,送达地点郑州颐和医院,主诉突发头昏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10分钟,××病史10分钟前患者无明显诱因突发头晕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语言不利、呛咳,无意识丧失,无呕吐,家属测血压为224/160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后,急呼120。既往史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4年。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27日,金X××被
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XX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矫XX因与被上诉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矫XX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支持矫XX的反诉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合同约定***应于每月3日前支付矫XX租赁费4900元,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思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X、王XX与被告薛XX、杨XX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卫X,被告薛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返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328213元,返还原告2015年征地补偿款28400元,返还原告王XX过渡费21000元,以上共计377613元。2.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特别授权代理),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X,曾用名陈XX,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X,曾用名王XX,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
律师观点分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余X、陆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余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陆XX及其辩护人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X于2016年前后,在其大爸杨X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李XX、徐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X1、刘X、马X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行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汽车装潢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X,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2015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2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幸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龙XX,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