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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XX、吕XX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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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XX、吕XX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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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X、吕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X、吕XX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X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吕XX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帮助其租房、望风、看店等,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不当,应予调整。

被告人兰XX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兰XX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并未对犯罪事实全部予以供认,其组织卖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兰XX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吕XX当庭能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XX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能支持,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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