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了实践中少见的转继承和宣告死亡,转继承是法理上的名字,与代位继承不一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转继承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两者的区别在于:(1)基础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而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继承人不同。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于XX与被告朱X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正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XX诉称,2018年12月10日6时许,被告骑电动自行车沿学林路行驶时,与行人原告刮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南
律师观点分析A、B等与唐山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北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A,男,194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唐山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唐山市XX医院, 住所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莞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东莞市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莞城道路养护管理所、东莞市莞城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莞城服务中心”)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莞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莞城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原告:四川省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8119F,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泰兴XX。法定代表人: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014358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实习律师。被告:宜宾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5305B,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翠柏大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郭XX诉被告山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左右经人介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浦X诉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浦X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某医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侵权致原告身体受损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68927.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丁XX与被告王X、蒋XX、王X、姜XX、王X、王X、丁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告蒋XX、王X、姜XX、王X、王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依法分割湖塘镇采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段XX、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庄村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X,被上诉人小辛庄村委法定代表人散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被上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伊春市五营区跃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跃进村委会)诉被告王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跃进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跃进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要求判令被告缴纳2017年土地承包费3375.0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豫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继
律师观点分析魏XX与兰XX、魏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甘0524民初260号原告魏XX,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教师。委托代理人周XX,甘肃XX律师XXX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兰XX,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武山县地税局职工。被告魏X,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居民。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摘要:原告:李X,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靳X,系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宁XX律师。原告李X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熊、周姝成,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十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法定代表人:陈**,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男,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李*诉被告十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
原告宁波弘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德机械公司)为与被告蒋恩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超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德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孝倦,被告蒋恩国的委托代理人林静、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弘德机械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买卖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郑州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姓名金X,年龄40岁,送达地点郑州颐和医院,主诉突发头昏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10分钟,××病史10分钟前患者无明显诱因突发头晕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语言不利、呛咳,无意识丧失,无呕吐,家属测血压为224/160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后,急呼120。既往史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4年。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27日,金X××被
律师观点分析(2021)苏0981民初1565号原告:纪XX,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上海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鄢XX,上海XX实习律师。被告:朱XX,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何XX,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原告纪XX与被告朱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段XX与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庄村委)、被告王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王XX,被告小辛庄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伙食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朱XX诉被告朱X、第三人武汉市江夏经济开XX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咀社区居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朱XX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聚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姣桂、谢X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刘X,被告朱X的委托代理人尹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黄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XX,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