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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与东莞市XX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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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与东莞市XX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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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莞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东莞市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莞城道路养护管理所、东莞市莞城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莞城服务中心”)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莞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莞城服务中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第三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系无因管理纠纷案件。被告XX公司、第三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对于原告莞城街道办主张其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XX公司垫付案涉旗峰花街清理费用113762元的事实,有原告莞城街道办提供的《关于垫付旗峰花街费用函》及东莞市莞城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代支付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XX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原告莞城街道办诉请被告XX公司返还垫付款113762元,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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