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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与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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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与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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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8376.69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8日第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为121XXXX201800××××,其保险期间2018年5月29日0时起至2020年5月14日24时止。2018年11月28日,原告在第三人所承建的巴中市恩阳区文XX棚户改造建设项目(海德壹号二期)从事钢筋搬运工作时,不慎倒在集水坑边上。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12000元。后原告携带完善资料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却拒绝配合。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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